{"billNo":"2021101926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2/LCEWA01_110502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2/LCEWA01_110502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06","2026-03-10"],"會議代碼":"院會-11-5-2"},{"會期":"11-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06","2026-03-10"],"會議代碼":"院會-11-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國文"],"連署人":["郭昱晴","黃秀芳","邱志偉","張雅琳","吳沛憶","林淑芬","李坤城","王義川","羅美玲","陳俊宇","陳秀寳","何欣純","范雲","鍾佳濱","黃捷","王正旭","王美惠","沈伯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06","last_time":"2026-03-10","meet_id":"院會-11-5-2","laws":["03623"],"mtime":"2026-03-18T18:16: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26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269","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有鑑於我國已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已超過20%，老年經濟安全保障為國家社會安全重大課題，適足的所得替代率攸關退休勞工的生活品質與保障，勞工退休新制施行至今20年，提繳人數已達783萬人，雖有助於提高實質退休所得替代率，但因薪資成長停滯，勞工未能充分分享經濟成長果實，已領取退休金者，每月平均僅6,000餘元，即使以提繳30年估算，所得替代率約兩成至三成，加計勞保年金，亦遠低於其他職業退休金，甚至低於各地最低生活費標準。依勞保局統計，以提繳下限6%提繳之事業占比高達99%，顯示唯有提高法定下限，方足以促使雇主提高提繳比率。為強化勞工退休後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參考公教人員退撫制度，勞工退休金費率應適度提高，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雇主提繳之下限由6%提高為8%，勞工自提上限亦由6%調整為8%。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9-04-26-修正:18","說明":"一、適足的所得替代率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品質與經濟安全之要件，勞工退休制度近年雖有大幅改進，但勞工退休保障仍遠低於公教人員，以提繳30年為例估算，若維持目前提繳水準，所得替代率約僅2至3成，即使加計勞保年金，名目所得替代率約可達6成，但實際金額約僅3萬元，遠低於退休公教人員。\n\n二、為因應少子化與老年化社會，我國近年陸續推動年金改革，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為例，費率上限為18%，目前費率則為15%，若以政府負擔65%計算，等同於雇主提繳為9.75%，高於雇主為勞工提繳之6%。\n\n三、考量新至勞退制度施行已滿20年，提撥費率未曾調整，而高達99%事業僅願意以下限之6%提繳，參照退撫制度之政府提撥比率，並考量對企業衝擊，爰將雇主提繳之下限提高為8%，並同步將個人自願提繳額度亦提高為8%。","修正":"第十四條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八。\n\n雇主得為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人員，於每月工資百分之八範圍內提繳退休金。\n\n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八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n\n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八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n\n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26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