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35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2/LCEWA01_11050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2/LCEWA01_11050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3-06","2026-03-10"],"會議代碼":"院會-11-5-2"},{"會期":"11-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06","2026-03-10"],"會議代碼":"院會-11-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智強","羅廷瑋","廖偉翔"],"連署人":["黃仁","張嘉郡","徐巧芯","張智倫","牛煦庭","黃建賓","王鴻薇","鄭正鈐","盧縣一","王育敏","洪孟楷","陳菁徽","葛如鈞","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06","last_time":"2026-03-10","meet_id":"院會-11-5-2","laws":["01766"],"mtime":"2026-03-18T18:16: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35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353","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有鑑於我國青少年正面臨各式心理健康風險，為提升我國青少年對心理健康教育之認知與自我覺察，以完善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青少年自殺死亡率在近十年來逐年攀升，根據衛福部台灣自殺通報人次統計，104年14歲以下為379人、15至24歲為4,389人次，至113年14歲以下暴增為3,998人次、15至24歲則為14,547人次；又查，自殺死亡人數統計，104年14歲以下為每十萬人口6人，至112年暴增至每十萬人口24人，15至24歲則由104年每十萬人口183人至113年已達274人，顯見，青少年心理健康風險正急遽擴散與惡化。\n二、據兒福聯盟發布「2025年台灣青少年心理健康調查」，17.7%的青少年有中度以上的情緒困擾、10.8%有中度以上的自殺意念、23.6%的青少年正經歷中等程度以上的睡眠困難，而其中又有約四成青少年遭遇心理健康困擾時選擇不告訴任何人。此報告並指出，公眾對心理健康困擾的汙名化、情緒困擾程度、家長對心理健康支持以及對心理健康專業的信任，都是影響求助意願的因素。\n三、綜上統計數據顯示，我國青少年正面臨情緒困擾與心理健康問題，並因而可能出現自傷、拒學等重大不利身心發展之影響，而學校是否能夠提供足夠的心理健康輔導與協助，並系統化讓教師接受心理健康教育訓練將影響青少年是否願意求助、有效去除汙名化。為提升我國青少年對心理健康教育知識的認知與自我覺察，故增訂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將心理健康教育明文納入健康相關課程，並一併修正第十七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心理健康課程進修。","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n\n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n\n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n\n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16","說明":"一、有鑑於我國青少年身心健康正面臨系統性危險因子急速擴張的風險，包含數位時代衝擊、家庭與校園支持系統式微，為提升學生對心理健康的認知與自我意識，故明定健康相關課程應納入心理健康教育。\n\n二、新增第四項，其餘未修正。","修正":"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n\n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n\n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n\n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心理健康教育，以培養學生對心理健康之自我認知與覺察能力，並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n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現行":"第十七條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n\n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17","說明":"本條第二項新增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心理健康課程進修，以利提升教師針對心理健康認知與覺察能力。","修正":"第十七條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n\n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心理健康課程進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3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