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35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2/LCEWA01_110502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2/LCEWA01_110502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6-03-06","2026-03-10"],"會議代碼":"院會-11-5-2"},{"會期":"11-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6-03-06","2026-03-10"],"會議代碼":"院會-11-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議案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提案人":["羅智強","羅廷瑋","廖偉翔","王鴻薇"],"連署人":["黃仁","牛煦庭","王育敏","黃建賓","張智倫","鄭正鈐","洪孟楷","徐巧芯","葛如鈞","魯明哲","盧縣一","羅明才","陳菁徽","張嘉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06","last_time":"2026-03-10","meet_id":"院會-11-5-2","laws":["01127"],"mtime":"2026-03-06T21:14:4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35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356","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羅廷瑋、廖偉翔、王鴻薇等18人，為回應《聯合國身障權利公約》之內容與精神，另為因應身心障礙者實際需求，並明確規範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及個人助理協助之範圍，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五、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n\n十六、經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n\n十七、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3","說明":"一、有鑑於地方政府社政及衛生業務未必同屬一機關，故第三項第一款修正為「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以臻明確。\n\n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又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九條第一項意旨，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平等基礎上無障礙使用交通工具，以保障其交通權益。另，鑑於高齡社會來臨，除大眾運輸工具應兼顧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長者需求外，無障礙交通設施及非屬大眾運輸之無障礙運輸服務需求亦日益殷切，故增訂第三項第六款，明定由交通主管機關統籌規劃無障礙交通設施、運輸服務與觀光旅遊等權益事項。\n\n三、另因應政府組織改造，數位發展部於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成立，故明訂由數位發展主管近用網站平臺與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數位技術之規劃與發展，及政府數位服務網路平臺與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n\n一、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預防保健、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職場安全衛生與禁止就業歧視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公共停車場與觀光旅遊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金融無障礙設施優化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收容環境與更生保護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文化權益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通訊技術及系統、傳播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五、數位發展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近用網站平臺與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數位技術之規劃與發展，及政府數位服務網路平臺與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六、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及推動等事項。\n十七、經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前項以外之身心障礙權益保障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現行":"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n\n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n\n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n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n\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11","說明":"一、有鑑於現行監護人代表可透過民間相關機構、團體等推派，故前段刪除監護人代表；另，現行老人、兒童及少年相關權益保障機制皆無納入民意代表，故併同刪除。同時，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表意權，增列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代表，並將「身心障礙社會福利學者或專家」修正為「身心障礙領域學者或專家」，以擴大專業領域。\n\n二、修正第二項有關組成人員規定。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使其積極參與影響身心障礙者生活相關立法與政策之決策，故明定身心障礙者參與人數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現行第二項改列為第二款，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七條，應消除在本國政治和生活中對婦女之歧視，並為落實性別平等，將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規定，修正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更為適切。\n\n三、第一項有關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行政規則規範即可，無須納入法律授權訂定之辦法，故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以公平、開放之原則遴聘（派）身心障礙者代表、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代表、身心障礙領域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n前項人員組成應符合下列規定：\n一、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n二、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n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如下：\n\n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n\n二、協調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事宜。\n\n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n\n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及近用資訊之精神，參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七號一般性意見增訂本條。","修正":"第十條之一　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於訂定影響身心障礙者權益之政策、法規或規章時，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可近用之資訊及表示意見之機會。\n\n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與配套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有參與相關政策與法規研擬之機會。"},{"現行":"第二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n\n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07-06-05-全文修正:28","說明":"為配合原行政院衛生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組織改造為衛生福利部，原屬內政部之社政業務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故修正第二項授權辦法之訂定權責機關。另，配合現行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規範內容及法制體例，併修正授權事項。","修正":"第二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n\n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精神，並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實質公平性，故新增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應積極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並合理調整協助服務及辦理員工障礙意識提升之教育訓練，以打造身心障礙就業者之友善職場環境。","修正":"第三十九條之一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應積極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合理調整、職場人力協助服務、資源服務連結及員工障礙意識提升之教育訓練。"},{"現行":"第五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n\n一、居家照顧。\n\n二、生活重建。\n\n三、心理重建。\n\n四、社區居住。\n\n五、婚姻及生育輔導。\n\n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n\n七、家庭托顧。\n\n八、課後照顧。\n\n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n\n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4-05-20-修正:59","說明":"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自主選擇與自立生活之權利，主管機關提供個人支持及照顧服務時，應併同尊重身心障礙者之意願及選擇；另因輔具對於提升生活功能、促進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具有關鍵性，故增列第十款輔具服務，俾完善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體系。","修正":"第五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尊重身心障礙者之意願及選擇，依其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n\n一、居家照顧。\n\n二、生活重建。\n\n三、心理重建。\n\n四、社區居住。\n\n五、婚姻及生育輔導。\n\n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n\n七、家庭托顧。\n\n八、課後照顧。\n\n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n\n十、輔具服務。\n\n十一、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關於個人自主、自立生活及社會參與之精神，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結合社會福利、醫療、長期照顧、交通、教育等各項支持服務資源，提供協助；另身心障礙者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時，亦應由專業人員協助及支持，並明定其日常生活及社或參與所需之人力得由個人助理協助，以擴大並明確個人助理得以協助身心障礙者之範圍。","修正":"第五十條之一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及融入社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九款規定之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結合社會福利、醫療、長期照顧、交通、教育、就業、住宅、輔具、無障礙環境等各項支持服務資源，提供協助。\n\n身心障礙者依需求評估結果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由專業人員協助其擬訂自立生活計畫，支持身心障礙者自我決策，其日常生活及社會參與所需之人力，得由個人助理協助。\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籌組專業團隊審查前項自立生活計畫，並應提供身心障礙者表示意見之機會。\n\n前項專業團隊成員應包含行政機關代表、身心障礙者代表、專家學者或身心障礙團體代表。"}]}],"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35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