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3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2/LCEWA01_110502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2/LCEWA01_110502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3-06","2026-03-10"],"會議代碼":"院會-11-5-2"},{"會期":"11-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06","2026-03-10"],"會議代碼":"院會-11-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廖偉翔","牛煦庭","林沛祥","萬美玲"],"連署人":["涂權吉","黃仁","盧縣一","黃建賓","羅廷瑋","陳菁徽","鄭正鈐","謝龍介","徐巧芯","羅智強","廖先翔","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翁曉玲","邱鎮軍","柯志恩","高金素梅","邱若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06","last_time":"2026-03-10","meet_id":"院會-11-5-2","laws":["04536"],"mtime":"2026-03-18T18:17:2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39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395","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廖偉翔、牛煦庭、林沛祥等18人，有鑑於少年涉犯故意侵害生命、身體法益之重大暴力犯罪案件，因侵害結果重大、被害人損害難以回復，社會對責任相當原則之實現及被害人權益保障之期待顯著提高；惟現行規定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採「得減輕其刑」之裁量模式，就特定重大暴力犯罪之量刑結果可預測性及責任評價強度，尚有檢討精進空間。為避免重大案件刑度過度下修，健全重案量刑標準，並與少年事件處理制度中重大案件之假釋限制規範相互銜接，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被害人權益、公共安全及司法公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係基於少年身心尚未成熟及矯治可能性之考量。惟就故意侵害生命、身體法益之重大暴力犯罪，因侵害結果重大，社會對責任相當及被害人權益保障之期待顯著提高，現行規範有檢討之必要。\n二、現行「得減輕其刑」規定適用於特定重大暴力犯罪案件時，易使重案刑度下修幅度過大，影響量刑可預測性及社會信賴。爰明定排除特定重大暴力犯罪之少年減刑適用，並以具體列舉方式界定範圍，以提升規範明確性及適用一致性。\n三、本案修正係與少年事件處理法重大案件假釋限制規定相互配套，透過量刑端與執行端之連動設計，建立一致之重案處理標準。其目的並非否定少年保護與矯治制度，而係就特定重大案件強化責任評價，以兼顧少年保護、被害人權益及公共安全。","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n\n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n\n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21","說明":"一、現行條文雖採「得減輕其刑」之裁量模式，賦予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少年身心發展程度及矯治可能性為適當量刑判斷之空間，惟就故意侵害生命、身體法益之重大暴力犯罪而言，因其侵害結果重大、被害人損害難以回復，社會對責任相當原則之實現及被害人權益保護之期待顯著提高。是以，對此類案件之刑度評價與制度設計，自有就一般案件為更嚴謹規範之必要，以兼顧少年保護制度之目的、公共安全維護及社會正義之要求。\n\n二、爰於本案明定，就特定重大暴力犯罪案件，排除少年減刑規定之適用，以提高重案量刑結果之可預測性，避免重大案件之宣告刑及實際執行刑度過度下修，俾符責任相當原則及被害人權益保障之要求。\n\n三、本條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重大案件假釋限制規定相互配套，並就「重大暴力犯罪」採具體列舉方式明確其範圍（如故意殺人既遂、重傷致死及其他因故意暴力行為致人死亡之罪），以維持法體系一致性並避免適用爭議。","修正":"第十八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n\n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但犯故意殺人既遂、重傷致死或其他重大暴力犯罪者，不適用前段之規定。\n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3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