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47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3/LCEWA01_110503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3/LCEWA01_110503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顏寬恒","廖偉翔","羅廷瑋","牛煦庭"],"連署人":["邱若華","洪孟楷","黃仁","謝龍介","羅智強","徐巧芯","陳菁徽","葛如鈞","許宇甄","涂權吉","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黃健豪","謝衣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13","last_time":"2026-03-17","meet_id":"院會-11-5-3","laws":["03616"],"mtime":"2026-03-25T12:18:1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47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476","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廖偉翔、羅廷瑋、牛煦庭等18人，鑒於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已然成為國安問題，又我國國人生育所需之假日天數遠低於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中，女性勞工應享有不少於14週產假之規定，又同時兼顧配偶雙方孕產時之共同需求，顯有調整之必要，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2025年呈現「雪崩式」下跌，新生兒僅剩10.7萬人，創歷史新低且為連續10年下滑，跌幅創史上最高，為提升國人家庭生育意願，應將與生育過程所需之假日天數有所調整，亦應同時兼顧父母雙方共同之備產需求。\n二、配偶雙方於生產前檢查、即將生產及參與產前教育與育兒教育等，應為配偶雙方共同努力，故另各名訂為產前準備假與孕產陪同假，以統一假別名稱使用。","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一、我國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2025年呈現「雪崩式」下跌，新生兒僅剩10.7萬人，創歷史新低且為連續10年下滑，跌幅創史上最高，為提升國人家庭生育意願，應將與生育過程所需之假日天數有所調整，亦應同時兼顧父母雙方共同之備產需求。\n\n二、配偶雙方於生產前檢查、即將生產及參與產前教育與育兒教育等，應為配偶雙方共同努力，故另各明定為產前準備假與孕產陪同假，以統一假別名稱使用。","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三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前準備假十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參與產前教育與育兒教育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孕產陪同假七日。\n\n產前準備假及孕產陪同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前準備假及孕產陪同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前準備假及孕產陪同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47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