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5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3/LCEWA01_110503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3/LCEWA01_110503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3-19"],"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6-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鎮軍","羅智強","顏寬恒"],"連署人":["陳菁徽","黃仁","陳玉珍","王鴻薇","徐巧芯","林沛祥","陳雪生","許宇甄","林思銘","陳超明","廖先翔","葛如鈞","蘇清泉","馬文君","牛煦庭","張智倫"],"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13","last_time":"2026-03-19","meet_id":"院會-11-5-3","laws":["01230"],"mtime":"2026-03-18T18:16:3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59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595","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羅智強、顏寬恒等19人，有鑑於近年來通膨嚴重，物價明顯上漲，年金給付卻未能跟上物價漲幅速度，基本生活保障不足。為加強照顧弱勢民眾的基本生活，使社會安全網能接住需要被保障的弱勢民眾，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我國經濟弱勢國民老年經濟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迄今，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未曾調整，考量近年來物價明顯上漲，為加強照顧領取本法各項給付之弱勢民眾基本生活保障，爰參考行政院115年1月15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法版本之老農津貼調整額度，調整上述年金給付金額。\n二、由於本法年金給付每四年調整一次，考量影響弱勢族群經濟生活最深之核心物價、食品類物價漲幅遠大於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為提高弱勢族群老年生活保障，爰比照上開「老年農民津貼暫行條例」行政院修法版本，設定2年檢討機制，當CPI成長率達3%，即予調整。","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12-02-修正:7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鑑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迄今未曾調整，現行基本數老年年金僅為4,049元、身障年金為5,437元。考量近年來物價明顯上漲，且參考行政院115年1月15日提出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法版本，業將津貼由現行每月8,110元調升至1萬元，為加強照顧領取本法各項給付之弱勢民眾基本生活保障，爰比照老農津貼調整額度，調整上述年金給付。\n\n二、增訂第二項，設定2年檢討機制，當CPI成長率達3%，即予調整。","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六千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七千二百元；其後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依前項規定調整屆滿二年後檢討一次，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時公告調整，不受前項四年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5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