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59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3/LCEWA01_110503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3/LCEWA01_110503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菁徽","游顥"],"連署人":["陳玉珍","洪孟楷","涂權吉","羅智強","葛如鈞","陳超明","林沛祥","廖先翔","張智倫","蘇清泉","邱鎮軍","陳雪生","牛煦庭","林思銘","許宇甄"],"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13","last_time":"2026-03-17","meet_id":"院會-11-5-3","laws":["01177"],"mtime":"2026-03-25T12:18:2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59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596","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游顥等17人，有鑑於我國青年已自十八歲起即負完全刑事責任，並依民法取得完整行為能力，然在現行制度下，仍須年滿二十歲始得行使選舉權，致形成「有責任、無權利」之制度不對稱。為落實世代公平、提升民主參與，並促進民主體制健全發展，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以回應社會民意與青年世代之期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立法院於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將成年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即代表十八歲國民在法律上已具完全行為能力，並對自身之行為負起完全責任，《青年基本法》更已於民國114年12月底三讀通過，其中第二條明定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並於相關條文中要求政府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該法亦規範政府在制訂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決策，建立健全之參與機制，以保障青年表意權與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基此，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方能使青年實質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與其法律上「青年」之定義相一致，更符合直接民主精神及青年參與決策之制度目的。\n二、依據國際趨勢觀察，多數民主國家皆已將選舉權年齡設定為十八歲。以鄰近國家為例，日本於2016年6月將投票年齡自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韓國亦於2020年1月由十九歲調整為十八歲。可見十八歲作為公民政治參與的起點，已成為國際民主社會之普遍標準。為使我國制度與全球民主潮流接軌，調降選舉權年齡至十八歲，方能落實世代正義，並強化青年於民主治理中的實質參與。\n三、至有關於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亦有法學界學者解釋，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止國家剝奪二十歲以上國民之選舉權，而非禁止立法機關透過修法將選舉權擴及十八歲以上之國民。為符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精神，並使權利與義務一致，下修選舉權年齡至十八歲具有明確法理正當性，爰此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有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9","說明":"一、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已自民國一百十二年起下修為十八歲，且十八歲國民依《刑法》已負完全刑事責任；為符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爰將選舉權年齡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以解決有責無權之不對稱現象。\n\n二、參酌國際民主國家立法趨勢，並依據《青年基本法》定義青年為十八歲以上及鼓勵參與公共事務之精神，下修選舉權年齡以落實世代正義，並擴大國民政治參與。","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59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