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59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3/LCEWA01_110503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3/LCEWA01_110503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34/11543004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407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9人、委員林沛祥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王鴻薇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31人、委員涂權吉等23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及委員陳菁徽等17人分別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沛祥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9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31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涂權吉等23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2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290000"}],"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陳菁徽","游顥","林沛祥"],"連署人":["陳玉珍","牛煦庭","陳超明","蘇清泉","洪孟楷","涂權吉","羅智強","林思銘","邱鎮軍","陳雪生","廖先翔","許宇甄","葛如鈞","張智倫"],"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13","last_time":"2026-04-09","meet_id":"院會-11-5-3","laws":[],"mtime":"2026-04-09T21:16:3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59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597","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游顥、林沛祥等17人，有鑑於現行《民法》繼承制度成形於民國初期，其所依循之家庭結構背景已漸難契合當代社會現況。為回應現代家庭型態變遷與財產累積個人化之趨勢，落實尊重財產處分自主與被繼承人意志，爰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規定，俾使繼承制度更臻周延，並符現代社會通念。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民法》有關繼承制度之設計，其基本架構形成於民國初期，當時社會型態以農業經濟為主，宗族聚落為主要生活單位。家族成員多同居共財，兄弟姊妹之間在生產與生活上具有高度依存與分工關係，彼此扶持、共同承擔家務與勞動責任。在此歷史背景下，法律將兄弟姊妹列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並賦予其特留分制度，以肯認其對家庭經濟與共同生活所投入之勞務與貢獻，體現當時社會對家族責任與互助倫理之制度回應。\n二、然而，前述制度設計所依循之社會基礎，已與當代現實漸行漸遠。隨著經濟結構轉型，現代多數國民之財產來源，主要係憑藉個人離鄉就業之薪資所得、專業收入或金融投資理財所累積，其形成過程已不再建立於家族成員間之共同勞動與共財關係。當財富取得型態由「家族共同打拼」全面轉向「個人努力累積」，而法律制度仍維持傳統時代之繼承邏輯，勢必與現實產生落差，難以回應現代社會之發展需求。\n三、此外，少子女化、都市化與高齡化所帶來之人口與家庭結構變遷，更加速改變我國家庭樣貌。核心家庭比例持續上升，尤其單身戶數亦已突破二百零九萬戶，「一人一宅」逐漸成為主流生活型態之一。在此背景下，財產處分之自主性與尊重個人意志，已成為重要價值，故實有重新檢討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之必要性，爰此提案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之條款，以順應時代變遷。","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說明":"一、考量現代社會家庭結構與經濟型態變遷，財產之累積多屬個人努力之結果，與早期家族共同勞動之背景已有不同。為尊重被繼承人之財產處分自主權與個人意志，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款有關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n\n二、配合前款之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款項次遞移為第四款。","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n\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n四、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59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