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6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3/LCEWA01_110503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3/LCEWA01_110503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300454/115230045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22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徐巧芯等21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6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8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0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2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7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7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8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96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201640000"}],"議案名稱":"「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葛如鈞","王鴻薇","牛煦庭","張智倫","蘇清泉","顏寬恒","許宇甄"],"連署人":["陳玉珍","徐巧芯","邱鎮軍","廖先翔","陳雪生","林沛祥","林思銘","陳菁徽","羅智強","游顥","涂權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13","last_time":"2026-04-08","meet_id":"院會-11-5-3","laws":["01734"],"mtime":"2026-04-09T12:17: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60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602","案由":"本院委員葛如鈞、王鴻薇、牛煦庭、張智倫、蘇清泉、顏寬恒、許宇甄等18人，有鑑於教師待遇條例第二條即明定教師之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所組成，然而按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教師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顯然有違公平正義。考量教師停聘事由消滅或經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聘停處分者，係因非可歸責事由而遭停聘，除應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外，理應一併補發加給，以保障教師之薪資權益，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教師待遇條例之相關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其中本薪（年功薪）及加給之合計構成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為經常性給與，並且為教師從事教學與研究工作所獲得之報酬，應予以保障。\n二、為保障教師之薪資權益，教師之停聘事由經查證後非可歸責於自身者，應參酌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即便教師於停聘期間無教學與研究之事實，仍應於教師最終回復聘任時，補發該期間未支領之待遇。\n三、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僅規定教師於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並未考量到加給亦屬於教師薪給之一部分，理應一併補發。爰此，除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外，本修正案增列「加給」為應補發項目，以完備薪資補償制度，並保障教師之薪資權益。","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n\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29","說明":"一、依據教師待遇條例之相關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其中本薪（年功薪）及加給之合計構成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為經常性給與，並且為教師從事教學與研究工作所獲得之報酬，應予以保障。\n\n二、為保障教師之薪資權益，教師之停聘事由經查證後非可歸責於自身者，應參酌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即便教師於停聘期間無教學與研究之事實，仍應於教師最終回復聘任時，補發該期間未支領之待遇。\n\n三、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僅規定教師於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並未考量到加給亦屬於教師薪給之一部分，理應一併補發。爰此，除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外，本修正案增列「加給」為應補發項目，以完備薪資補償制度，並保障教師之薪資權益。","修正":"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n\n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加給。\n\n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加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6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