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61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2/LCEWA01_110502_001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2/LCEWA01_110502_001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100149/115410014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100149/115410014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依黨團協商結論，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6-03-06","2026-03-10"],"會議代碼":"院會-11-5-2"},{"會期":"11-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06","2026-03-10"],"會議代碼":"院會-11-5-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3-23"],"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5-35,20-1"},{"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3-2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5-35,20-1"},{"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3-2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5-35,20-1"},{"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3-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及國民黨黨團擬具「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billNo":"2031102037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billNo":"201110176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9640000"}],"議案名稱":"「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06","last_time":"2026-03-27","meet_id":"院會-11-5-2","laws":[],"mtime":"2026-03-27T21:15:41+08:00","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618號","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為臺灣國防戰略需求、維持臺美關係及穩定臺海和平為基礎，建置可強化國軍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之武器，且考量政府財政、國防安全及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依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編列總預算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八百億元，逐年籌獲各類裝備，以達到提升國軍整體戰力，確保國家安全之目的，爰擬具「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近年來，國際局勢持續緊張，軍事活動頻率與強度明顯提升，區域安全環境呈現高度不確定性與風險升高之趨勢。面對現代戰爭型態快速演變、灰色地帶衝突常態化，以及無人化、精準化、智能化等新興軍事科技之發展，我國國防整備須與時俱進，強化整體防衛韌性與即應能力。\n\n二、現代戰爭強調聯合戰力整合、快速反應能力及後勤保障穩定性，關鍵武器系統與支援體系之取得，已非單純裝備購置，而係整體戰力建構之一環。為確保國軍戰力不與當前軍事發展脫節，並確保關鍵軍事裝備及相關服務得以即時取得、穩定供應及有效整合，有必要建立明確之法制依據。故明定透過臺美軍事合作體系，加速取得關鍵軍事裝備。\n\n三、美國為我國重要安全夥伴，其政府體系及授權機制下之軍事裝備與相關服務，具備成熟技術標準、完整後勤支援體系及高度互通性，有助於提升我國整體防衛作戰能力與嚇阻效能。透過制度化採購及建構機制，確保武器系統及其後勤補給能即時取得並達成深度整合，從而建立具備威懾力的關鍵防衛能力，捍衛國家安全與主權，以強化防衛能力之穩定性與持續性。\n\n四、爰制定本條例，明確揭示立法目的在於因應區域安全情勢變化、建構關鍵防衛能力、強化整體戰力整合，並以確保國家安全為最高目標，使相關軍事採購與戰力建構具有明確法律基礎與政策方向。","增訂":"第一條　為因應國際情勢，厚植我國防實力，提升區域安全及現代戰爭型態及新興軍事科技發展演進，透過對美國政府及其授權體系之軍事裝備與相關服務採購，建構關鍵防衛能力、確保武器系統及後勤支援之即時取得與有效整合，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說明":"一、軍事採購涉及龐大財政支出、長期戰略布局及整體戰力結構調整，具有高度政策性與專業性，為確保依法行政與財政紀律，明定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國防相關法令辦理，以維持制度一致性與法治原則，確保國家公帑之運用具備合法性與正當性，避免程序瑕疵。\n\n二、現代軍備建構強調全生命週期管理，包括裝備取得、系統整合、後勤維保、升級擴充及退役處理等，若缺乏完整規劃，易產生戰力斷層或資源浪費。爰要求就防衛目標、戰力需求、裝備規格、期程規劃、財務方案、後勤支援、維修整合、風險控管等事項提出詳實規劃，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並符合整體國防需求。此舉旨在落實「生命週期管理」，從取得、維修到整合皆須有預見性之規劃，避免產生後勤斷層。\n\n三、對於涉及重大政策方向或整體戰力結構調整之軍事建構計畫，影響層面廣泛且具有長期戰略意涵，爰規定應另行擬具可行性評估、整體規劃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並提報行政院核定，以強化政策審議層級與責任歸屬。\n\n四、透過明確之規劃程序與審查機制，可提升決策透明度與合理性，兼顧國防安全與公共財政責任，並建立完整風險管理架構，以確保軍事採購及戰力建構計畫之穩健推動。這不僅是為了確保資源配置的最優化，亦是為了建立跨部會的監督機制，防止單一決策風險，提升國防建設的科學化與透明度。","增訂":"第三條　國防部辦理本條例所定軍事採購及相關建構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國防相關法令辦理之，並視計畫性質，就其防衛目標、戰力需求、裝備規格、取得方式、期程規劃、財務方案、後勤支援、維修整合、預期效益及風險控管等事項，提出詳實規劃；其涉及重大政策或整體戰力結構者，應分別擬具可行性評估、整體規劃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說明":"為明確本條例適用範圍，界定「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之定義，爰規定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部隊經行政院核定後，辦理本條例所定裝備、系統及其支援項目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與訓練等事項，俾資遵循並利於預算審查與監督。","增訂":"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指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採購第五條所定項目之裝備、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說明":"本條例所定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項目：\n一、第一款明定採購精準火砲（含彈藥），以支援國軍各部隊反擊（制）任務遂行，提升火力支援效能。（約新臺幣1,269億元）\n\n二、第二款明定採購遠程精準打擊飛彈，以制壓共軍各式打擊裝備。（約新臺幣1,276億元）\n\n三、第三款明定採購戰術指揮控制套件，提升聯合作戰與態勢感知能力。（約新臺幣318億元）\n\n四、第四款明定採購陸軍AH-1W直升機零附件，維持現有機隊運作。（約新臺幣30億元）\n\n五、第五款明定採購反裝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增加戰場偵察、監視及打擊能力，強化不對稱作戰優勢。（約新臺幣347億元）\n\n六、第六款明定採購反坦克、反裝甲打擊能力的拖式飛彈，增強對地面裝甲目標的遏制與精準打擊能力。（約新臺幣111億元）\n\n七、第七款明定採購海軍「標槍反甲飛彈」，提升部隊近距離反坦克防衛能力。（約新臺幣118億元）\n\n八、第八款明定採購反艦能力的魚叉飛彈可修件檢修，維持現有海軍反艦能力。（約新臺幣29億元）","增訂":"第五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之項目如下：\n一、M109A7自走砲系統。\n\n二、海馬士遠程精準打擊系統（HIMARS）。\n\n三、臺灣戰術網路（TTN）暨部隊覺知應用套件（TAK）。\n\n四、陸軍「AH-1W型直升機零附件」。\n\n五、反裝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n\n六、拖式飛彈。\n\n七、海軍「標槍反甲飛彈」。\n\n八、魚叉飛彈可修件檢修。"},{"說明":"一、明定本條例總上限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八百億元。\n\n二、本條例為特別預算，故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但經費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得以總預算方式編列。","增訂":"第六條　國防部依本條例支應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所需經費以新臺幣三千八百億元為限，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同一項目之預算不得跨期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但經費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得以總預算方式編列。"},{"說明":"一、依國防部之報告，美國尚未交付我國的軍售裝備總額高達新臺幣2,550億元。\n\n二、本法所規範之對美採購，不僅所涉金額龐大，其執行進度落後更足以影響國家安全。為確保預算之執行及維護國家安全，本案有專案列管及考核之必要。立法院依預算法第五十二、六十一條，得對法定預算附予條件並要求報告執行情形。有鑑於本案之重要性及執行不力之嚴重後果，立法院有必要進行一定程度之監督。爰規範第一項，賦予主管機關定期報告義務，並透過立法院凍結預算之權限以為監督。\n\n三、依據憲法、審計法及預算法第六十八條，審計機關有權進行外部監督，調查預算之運用狀況。爰規範第二項。\n\n四、依據審計法第十七條，對於執行預算不法或不當之人員，審計機關應報請監察院處理，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依同法第六十九條，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由於本案之重要性，爰參考審計法，規範第三項。\n\n五、主管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基於行政一體，本質上即有依法管考監督之職權與職務。爰規範第四項。","增訂":"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並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n\n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n\n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軍事採購及相關建構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致計畫執行進度或交付成果顯著未達核定目標，或其執行成效低於核定進度百分之五十者，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n\n主管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依法執行並落實監督機制，確保國防預算確實投入戰力建構。"},{"說明":"為了強化我國與美國之政府對政府軍事採購，授權未來得再行提出「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第二階段特別條例」，但以符合美國對臺軍售程序、國軍臺海作戰需求、獲得美國正式發出之軍售發價書等條件者為限。","增訂":"第八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所列項目之外，如仍有其他對美軍事採購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再行提出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第二階段特別條例，但以符合國軍臺海作戰需求、美國對臺軍售程序及美國提出軍售發價書者為限。"},{"說明":"明定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之施行期間。","增訂":"第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案編號":"20委1101961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61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