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62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3/LCEWA01_110503_001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3/LCEWA01_110503_001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13","last_time":"2026-03-17","meet_id":"院會-11-5-3","laws":["02075"],"mtime":"2026-03-25T15:18: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62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622","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護理人員法》已明定護理人員包括「護理師」及「護士」，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第五條至第九條相關條文，僅列「護士」職務，未明定護理師之任用及職務分級，致具護理師資格者欠缺明確法制依據。為完備護理人員之職務列舉及分級任用規範，爰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護理人員法》第二條規定，護理人員包括護理師及護士，並依其資格區分任用層級。\n二、現行第五條至第九條僅列護士職務，未就護理師之任用及職務列等予以明確規範，與依資格分級任用之原則未盡一致。\n三、為明確區分護理師與護士之任用層級，並完備相關法制依據，爰修正各該條文，增列護理師職務並分別明定其列等，以確保制度一致及運作明確。\n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n邱慧洳　陳清龍　王安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對照表":[{"law_id":"02075","law_name":"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特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站務；組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航務員十人至十二人，工程司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四人至六人，專員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隊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航務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組員二十六人至二十八人，工務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護士三人，列士（生）級；辦事員十六人至十八人，技術助理員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2075:02075:2003-05-06-制定:5","說明":"一、現行條文僅列「護士」職務，未明定「護理師」，致具護理師資格者於任用及職務分級上欠缺明確法制依據，與護理人員依資格分級任用之原則未盡相符。\n\n二、為符合醫事人員分級制度，並明確區分護理師與護士之任用層級，爰於各該條文增列「護理師」職務，並明定護理師列師(三)級、護士列士（生）級。\n\n三、護理人員於航空站執行緊急醫療協助、健康照護及相關衛生管理業務，屬具專業技術性質之職務，其職務列等及敘薪標準應與其資格及專業責任相當。","修正":"第五條　特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站務；組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航務員十人至十二人，工程司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四人至六人，專員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十三人至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隊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航務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組員二十六人至二十八人，工務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護理師或護士三人，護理師職務列師(三)級，護士職務列士（生）級；辦事員十六人至十八人，技術助理員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現行":"第六條　甲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站務；組長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航務員四人至八人，工程司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三人至五人，專員三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五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隊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航務員十人至十八人，組員十人至十八人，工務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護士二人，列士（生）級；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技術助理員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2075:02075:2003-05-06-制定:6","說明":"本條修正理由同第五條說明。","修正":"第六條　甲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站務；組長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航務員四人至八人，工程司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三人至五人，專員三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五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隊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航務員十人至十八人，組員十人至十八人，工務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護理師或護士二人，護理師職務列師(三)級，護士職務列士（生）級；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技術助理員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現行":"第七條　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理站務；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航務員二人，工程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一人，專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航務員五人至七人，組員六人至八人，工務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護士一人，列士（生）級；辦事員二人至四人，技術助理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2075:02075:2003-05-06-制定:7","說明":"本條修正理由同第五條說明。","修正":"第七條　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理站務；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航務員二人，工程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一人，專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航務員五人至七人，組員六人至八人，工務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護理師或護士一人，護理師職務列師(三)級，護士職務列士（生）級；辦事員二人至四人，技術助理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現行":"第八條　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組長二人，主任航務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一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航務員三人至五人，組員四人至六人，工務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護士一人，列士（生）級；辦事員二人至四人，技術助理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2075:02075:2003-05-06-制定:8","說明":"本條修正理由同第五條說明。","修正":"第八條　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組長二人，主任航務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一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航務員三人至五人，組員四人至六人，工務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護理師或護士一人，護理師職務列師(三)級，護士職務列士（生）級；辦事員二人至四人，技術助理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現行":"第九條　丁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航務員二人至四人，組員一人，工務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護士一人，列士（生）級；技術助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law_content_id":"02075:02075:2003-05-06-制定:9","說明":"本條修正理由同第五條說明。","修正":"第九條　丁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航務員二人至四人，組員一人，工務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護理師或護士一人，護理師職務列師(三)級，護士職務列士（生）級；技術助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62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