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62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3/LCEWA01_110503_001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3/LCEWA01_110503_001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13","last_time":"2026-03-17","meet_id":"院會-11-5-3","laws":["04401"],"mtime":"2026-03-25T15:18: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62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623","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現行醫事法制已明定護理人員包括「護理師」及「護士」，惟《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僅列「護士」職務，未明文列舉「護理師」，與現行醫事人員專業分級制度及法制用語未盡一致，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護理師之職務列舉及任用分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護理人員法》第二條明定，護理人員包括「護理師」及「護士」，二者係依法取得不同資格之醫事人員，並於現行醫事人事制度及實務運作中長期並行適用。\n二、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現行條文僅列「護士」職務，未將「護理師」明文列舉，致與現行醫事法令體系所採專業分級及任用制度未盡一致，於實務運作上易生任用適用之認知落差。\n三、為使本院組織法規用語與現行醫事法令體系相符，並完備護理人員專業分級之法制依據，爰擬具本法第二十四條，於原列「護士」職務外，增列「護理師」，以維法制整體一致性及實務運作之明確性。\n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n邱慧洳　陳清龍　王安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理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士二人至四人、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n\n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law_content_id":"04401:04401:2023-05-12-修正:28","說明":"一、查《護理人員法》第二條明定，護理人員包括「護理師」及「護士」，並依其所具資格及專業程度，分別適用不同任用分級；現行公務體系中，亦已有多數機關依所具護理師證書，以師級任用之實務。惟《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現行條文僅列「護士」職務，未就具護理師資格者之任用分級加以明確規範，與現行醫事法制及實務運作未盡一致。\n\n二、近年各機關屢因組織法或編制規定未就「護理師」及「護士」之任用分級加以區分，致具護理師證書之人員，仍與護士併同以士（生）級任用，形成高資低用情形，並衍生人事任用、薪資待遇及退休給付等相關爭議，顯示現行制度於任用分級上存有結構性缺漏。\n\n三、為避免因法條未明確區分護理師與護士之任用分級，而致具護理師資格者無法依其專業證照予以師級任用，並確保立法院內部醫事人員任用制度與現行醫事法令體系一致，爰修正本法第二十四條，於原列護理人員職務架構下，明定護理師職務列師(三)級、護士職務列士（生）級，作為依資格分級任用之明確法制依據，以兼顧專業分級、制度一致性及人員權益保障。","修正":"第二十四條　立法院置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十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技正二人至三人、編譯三人至五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六人至八人、設計師五人至六人、管理師七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四人至六人、科員五十二人至七十一人、速記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九人、操作員七人至八人、病歷管理員一人、校對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管理師五人、操作員四人、校對員八人、技佐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五人至三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立法院置藥師一人、護理長一人，職務均列師(三)級；護理師或護士二人至四人，護理師職務列師(三)級，護士職務列士（生）級；藥劑生二人、檢驗員一人，職務均列士（生）級。\n\n本法修正施行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書記，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62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