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62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3/LCEWA01_110503_001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3/LCEWA01_110503_001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十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13","last_time":"2026-03-17","meet_id":"院會-11-5-3","laws":["02533"],"mtime":"2026-03-25T15:18:3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62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624","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廖偉翔、林沛祥等16人，鑑於近年醫療暴力事件頻仍，不僅嚴重破壞醫療秩序，更直接威脅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及就醫者之生命安全與就醫權益，顯見現行法律對於醫療暴力之嚇阻仍不足。醫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為捍衛民眾健康與生命安全之核心力量，長期處於高壓、高風險環境，卻頻頻成為暴力攻擊對象，其身心安全及專業尊嚴均受嚴重侵害，並影響工作士氣。為捍衛其執業尊嚴，建構安全無虞之醫療與救護環境，並保障病患穩定照護之權益，爰擬具「醫療法第十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妨礙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應加重處罰，並強化警察機關之即時處置措施，以有效嚇阻不法行為，確保醫療及救護業務順利執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羅明才","廖偉翔","林沛祥"],"連署人":["羅廷瑋","高金素梅","顏寬恒","邱若華","羅智強","牛煦庭","邱鎮軍","林倩綺","洪孟楷","廖先翔","賴士葆","翁曉玲","林思銘"],"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十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n\n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9-12-13-修正:11","說明":"為明確本法適用對象，並與《緊急醫療救護法》之用語一致，爰新增第三項，明定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係指依法執行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醫師、護理人員及救護技術員，以確保法規適用一致性。","修正":"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n\n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n\n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係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現行":"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26","說明":"一、為因應近年醫療暴力事件頻仍，且醫事人員和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時，時常處於高風險第一線，爰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將醫事人員與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明確納入本條之保護範圍，以強化其執業安全保障。\n\n二、為即時排除妨礙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之行為，爰修正第四項，明定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時到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論處，得逕行逮捕，以確保醫事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醫療及救護業務時之人身安全，並維護醫療秩序與公共安全。","修正":"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及就醫者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或救護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派員至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逕行逮捕之，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提高罰鍰。\n\n二、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增訂刑期及罰金下限。\n\n三、修正第四項，參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將違反本條第三項致人於死者，原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參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將致人重傷者之刑期，原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提高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62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