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629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3/LCEWA01_110503_00176.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3/LCEWA01_110503_00176.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3-13","2026-03-17"],"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會議代碼":"院會-11-5-3"},{"日期":["2026-03-13","2026-03-17"],"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會議代碼":"院會-11-5-3"}],"關連議案":[{"billNo":"2011101777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及第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2110196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13","last_time":"2026-03-17","meet_id":"院會-11-5-3","laws":["04537"],"mtime":"2026-03-13T15:16:4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62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629","案由":"本院委員沈伯洋、莊瑞雄等17人，鑑於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期間經撤銷假釋後之殘刑規定不符比例原則，為配合刑法之修正，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配合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七十九條之一，並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二之規定，為使新舊法規適用明確，爰擬具本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修正草案。","提案人":["沈伯洋","莊瑞雄"],"連署人":["范雲","陳冠廷","陳培瑜","王正旭","林月琴","楊曜","徐富癸","王美惠","林淑芬","陳瑩","陳俊宇","蔡易餘","賴惠員","黃捷","陳秀寳"],"對照表":[{"title":"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37","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七條之二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n\n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年○月○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現行":"第七條之二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n\n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說明":"一、配合刑法有關撤銷假釋規定之修正，修正本條第二項規定。\n\n二、第一項未修正。","law_content_id":"04537:04537:2005-01-07-修正:11"},{"修正":"第七條之三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中華民國○年○月○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除無期徒刑受刑人執行殘餘刑期，已達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期間外，依○年○月○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計算殘餘刑期及最低應執行之期間，不適用前條之規定。\n\n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規定撤銷假釋執行之殘餘刑期短於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者，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不得就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次刑法修正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有關殘餘刑期、最低應執行之期間等規定，原則上均較有利於行為人，宜適用從新原則，爰為第一項規定。惟對於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在本次刑法修正施行前之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其於執行殘餘刑期已達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期間，因適用刑法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結果，所執行之殘餘刑期期間較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規定之二十年、二十五年更長，因均未有利於行為人，故明定於此情形即應適用第七條之二第二項，回歸適用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有關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等規定。\n\n三、依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主文第六項之意旨，若本次刑法修法後所核算之殘餘刑期短於受刑人業已執行之殘餘刑期時，應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不得就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爰為第二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62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