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63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3/LCEWA01_110503_001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3/LCEWA01_110503_001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13","last_time":"2026-03-17","meet_id":"院會-11-5-3","laws":["01230"],"mtime":"2026-03-25T15:18:4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63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634","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李彥秀等28人，鑒於國民年金以社會保險方式提供未獲適足保障之國民基本經濟安全，並承接敬老津貼制度，惟一般身分投保者多為家庭主婦或暫時失業者，負擔能力有限；相較農民保險補助比例偏低。為因應超高齡社會與少子女化之國安挑戰，政府實有必要提高國民年金補助，以兼顧公平與制度永續，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國民年金制度係以社會保險方式辦理，目的在補足未能納入勞工保險、農民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體系之國民，提供其基本經濟生活保障，並承接原有敬老津貼制度。\n二、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一百十四年十月止，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屬一般身分者約二百四十五萬人，其保險費須自行負擔百分之六十，且自一百十五年起，每人每月應負擔金額將提高至新臺幣一千三百二十九元；再加計全民健康保險費用，對多數投保者而言，整體保費負擔實屬沉重。\n三、惟現行制度下，一般身分之投保對象多為全職家庭主婦、暫時失業或間歇性就業之國民，其所得不穩定、經濟負擔能力有限，卻須自行負擔相對較高比例之保險費，易形成繳費壓力，影響投保意願與制度實質保障效果。\n四、相較農民保險制度中政府補助比例較高，顯示不同社會保險制度間之補助結構尚有不均，致國民年金在公平性與制度誘因上存有調整空間，為因應超高齡社會及少子女化之國安挑戰，應提高國民年金補助，以兼顧公平與制度永續。爰酌修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將被保險人負擔金額調降至百分之五十。","提案人":["賴士葆","李彥秀"],"連署人":["陳超明","黃仁","翁曉玲","羅明才","黃健豪","牛煦庭","林思銘","林德福","廖偉翔","徐欣瑩","徐巧芯","王育敏","柯志恩","呂玉玲","魯明哲","萬美玲","羅智強","許宇甄","陳菁徽","黃建賓","鄭正鈐","蘇清泉","陳永康","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游顥"],"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n\n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n\n(一)低收入戶者，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n\n(二)中低收入戶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n\n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n\n(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n\n(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n\n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n\n(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n\n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20-05-19-修正:15","說明":"一、鑒於國民年金制度係以社會保險方式辦理，其目的在補足未能納入勞工保險、農民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體系之國民，提供其基本經濟生活保障，並承接原有敬老津貼制度，以強化社會安全網功能，落實世代互助之政策目標。\n\n二、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一百十四年十月止，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屬一般身分者約二百四十五萬人，其保險費須自行負擔百分之六十，且自一百十五年起，每人每月應負擔金額將提高至新臺幣一千三百二十九元；再加計全民健康保險費用，對多數投保者而言，整體保費負擔實屬沉重。\n\n三、惟現行制度下，一般身分之投保對象多為全職家庭主婦、暫時失業或間歇性就業之國民，其所得來源不穩定，經濟負擔能力有限，卻須承擔相對較高比例之保險費，易形成繳費壓力，不僅影響投保意願，亦削弱國民年金制度原本應發揮之基本生活保障功能。\n\n四、相較農民保險制度中政府補助比例較高，顯示現行各項社會保險制度間之補助結構尚有不均，致國民年金制度在公平性與制度誘因上存有檢討與調整之空間。又鑒於我國已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並同時面臨少子女化所帶來之人口結構失衡與社會安全體系之國安挑戰，政府實有必要提高對國民年金之補助，以兼顧社會公平與制度永續發展。爰提案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將被保險人負擔比例調降至百分之五十。","修正":"第十二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n\n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n\n(一)低收入戶者，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n\n(二)中低收入戶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n\n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n\n(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n\n(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n\n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n\n(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n\n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五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6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