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63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3/LCEWA01_110503_001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3/LCEWA01_110503_001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3-19"],"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6-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13","last_time":"2026-03-19","meet_id":"院會-11-5-3","laws":["01230"],"mtime":"2026-03-18T18:16: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63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635","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李彥秀等28人，有鑒於國民年金係屬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依法應強制納保，然其欠費處理機制與全民健康保險制度顯有不同，設有獨特的配偶連帶繳納義務，負有連坐罰則爭議，外界批評為懲罰婚姻的條款，恐有違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虞。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配偶未代繳保險費罰鍰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國民年金係屬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依法應強制納保，然其欠費處理機制與全民健康保險制度顯有不同，設有獨特的配偶連帶繳納義務，負有連坐罰則爭議，外界批評為懲罰婚姻的條款，恐有違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虞。\n二、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截至一百十四年十月止，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總數約二百八十六萬人，其中男性占百分之四十九點五五，女性占百分之五十點四五，女性人數僅較男性多約千分之九。與同期全國人口性別差距百分之一點五八相比，並無顯著性別結構失衡情形，尚難認定須特別透過配偶連帶責任加以調整之必要。\n三、依現行制度，主管機關每年不定期抽選約二百名欠費被保險人發出催繳通知。被保險人經催繳仍未繳費者，即對其配偶發出催繳單；期限未完全繳納者，將處以罰鍰。被保險人未履行個人法定義務，卻由其配偶承擔行政罰責，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並非一致，顯有責任歸屬失衡之疑慮。\n四、社會保險制度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基本經濟安全，而非透過對配偶施以行政罰為催繳手段。現行以配偶未依期限代繳保險費處以罰鍰之方式，易生「懲罰婚姻」之負面觀感，爰修正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刪除有關強制被保險人配偶未代繳保險費罰鍰之規定。","提案人":["賴士葆","李彥秀"],"連署人":["萬美玲","蘇清泉","林思銘","許宇甄","陳永康","黃健豪","徐欣瑩","黃仁","徐巧芯","羅智強","鄭天財Sra Kacaw","翁曉玲","陳超明","林德福","王育敏","廖偉翔","牛煦庭","柯志恩","魯明哲","游顥","楊瓊瓔","羅明才","呂玉玲","黃建賓","鄭正鈐","陳菁徽"],"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n\n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64","說明":"一、社會保險制度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基本經濟安全，而非透過對配偶施以行政罰為催繳手段。現行以配偶未依期限代繳保險費處以罰鍰之方式，易生「懲罰婚姻」之負面觀感。\n\n二、參照司法院釋字第六九四號及第六九六號解釋理由書有關憲法第七條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以及如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形同對婚姻之懲罰，而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本旨之意旨，爰刪除本條第二項裁處罰鍰及第三項正當理由範圍之規定。","修正":"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6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