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63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3/LCEWA01_110503_001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3/LCEWA01_110503_001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13","last_time":"2026-03-17","meet_id":"院會-11-5-3","laws":["01234"],"mtime":"2026-03-25T15:18:4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63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638","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等18人，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被害人之身分隱私，維護兒童最佳利益，保障其審判不得公開之權利，並避免被害人因未成年時身心尚未成熟、受權力不對等影響而無法即時尋求救助，致追訴權時效完成而無從實現司法救濟，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相關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被害人之身分隱私，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保護兒童最佳利益及其隱私權，爰增訂第十二條第三項審判不得公開之規定。\n二、鑑於兒少性剝削犯罪被害人於案發時尚未成年，常因身心未成熟或權力不對等而未能及時求助，致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救濟，爰明定涉犯本條例第四章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以前，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之規定。\n三、增訂本次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提案人":["羅廷瑋","廖偉翔"],"連署人":["萬美玲","黃仁","蘇清泉","盧縣一","楊瓊瓔","黃健豪","黃建賓","鄭天財Sra Kacaw","羅智強","呂玉玲","陳雪生","丁學忠","林思銘","陳超明","徐巧芯","柯志恩"],"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童或少年時，應注意其人身安全，並提供確保其安全之環境與措施，必要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n\n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5-01-23-全文修正:14","說明":"衡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案件應為不公開審理之案件，為落實保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被害人之身分隱私、兒童最佳利益及隱私權保障原則，爰增訂第三項，性剝削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修正":"第十二條　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童或少年時，應注意其人身安全，並提供確保其安全之環境與措施，必要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n\n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n\n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審判不得公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查現行條例相關罰則之追訴期，依刑法第八十條規定最多逾二十年未起訴而消滅。\n\n三、鑑於兒少性剝削犯罪之被害人於案發時尚未成年，身心發展未臻成熟，未能充分理解法律上權利，或受制於與加害人間之權力不對等關係，而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協助，為保障被害人訴訟救濟權利，爰增訂本條規定。","修正":"第五十三條之二　涉犯本條例第四章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以前，不計入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消滅之規定。"},{"現行":"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4-07-12-修正:64","說明":"新增第四項，本次修正條文之公布施行日。","修正":"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三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63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