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64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0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0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羅智強","羅廷瑋","林沛祥"],"連署人":["涂權吉","陳菁徽","翁曉玲","陳雪生","牛煦庭","謝龍介","邱鎮軍","陳永康","萬美玲","馬文君","廖先翔","林思銘","邱若華","顏寬恒","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1711"],"mtime":"2026-04-07T18:17: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64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640","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羅智強、羅廷瑋、林沛祥等19人，鑑於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大學合併涉及校務治理、人力與資源整併，並直接影響教職員任用安置、學生學籍延續及課程學程銜接等權益，現行參與與權益保障機制仍有不足，爰明定合併計畫須經校務會議同意始得啟動，並將教職員工及學生權益保護與權利義務承接等事項納入主管機關法規授權範疇，以強化合併過渡之制度性保障；並為健全大學治理，明確昭示校務會議對校務行政之監督職權，提升權責分際之明確性與可操作性；另為減輕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負擔，增訂就讀大學及大學以上且屬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者免納學費，並明定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及請撥機制，確保政策可行與財源穩定。爰擬具「大學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n\n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n\n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1-01-10-修正: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三項。\n\n二、大學合併涉及校務治理架構調整、人力配置與資源整併，影響具長期性與外溢性，屬重大校務政策事項。依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七條，合併計畫應納入教職員工及學生權益保障，足證合併程序與校內利害關係人權益密切相關；惟直轄市及縣（市）所屬公立大學目前尚缺乏對等且制度化之參與門檻，致權益保障機制不周。爰明定該類公立大學合併計畫之推動，應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始得啟動，以確保程序正當性與權益保障。\n\n三、鑑於大學合併涉及教職員任用與安置、學生學籍延續、學位修讀與課程學程銜接等核心權益，且合併過渡期間最易發生權利真空與適用落差，為使權益保障具備明確法源與可操作之制度框架，爰就教育部法規授權事項增列合併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權益保護之規範項目，明定其參與合併計畫之程序、權利義務之承接與銜接等事項，納入相關辦法之訂定範疇，以確保合併推動兼顧程序正當性與權益連續性。","修正":"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及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n\n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n\n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權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現行":"第十六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n\n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n\n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n\n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n\n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n\n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n\n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n\n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05-12-13-全文修正:19","說明":"一、增訂第八款。\n\n二、就校務行政之監督而言，現行實務運作上已可由本條第四款之職權範圍涵攝適用，惟其規範密度仍偏概括，易使校務會議監督權限在文字上欠缺明確指引，致外界對其法定地位與功能定位產生理解歧異，亦不利於後續制度化運作與責任分工之落實。為強化校務會議在大學治理架構中對校務行政之監督角色，並使其監督權限具備更清楚之法源依據與操作界線，爰增訂相關規定，以明確昭示校務會議對校務行政之監督功能，提升規範明確性與可預期性。","修正":"第十六條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n\n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n\n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n\n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n\n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n\n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n\n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n\n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n\n八、對校務行政之監督。"},{"現行":"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0-05-18-修正:40","說明":"一、新增第二項、第三項。\n\n二、針對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者，免納學費。\n\n三、訂定免納學費之經費來源與請撥方式。","修正":"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就讀大學及大學以上之經濟弱勢學生，其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不適用之。\n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64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