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64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萬美玲","謝龍介"],"連署人":["涂權吉","羅智強","林沛祥","邱鎮軍","羅廷瑋","陳永康","陳菁徽","翁曉玲","牛煦庭","陳雪生","馬文君","林思銘","柯志恩","高金素梅","廖先翔","邱若華","王鴻薇","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3631"],"mtime":"2026-04-07T18:17: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6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641","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萬美玲、謝龍介等21人，鑑於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為貫徹政府「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意旨，並促進受僱者不分性別共同分擔親職責任，以減輕家庭育兒所衍生之經濟負擔。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給付期間雖已建立基本支持架構，惟就雙親長期投入照顧所需之保障強度與政策誘因而言，仍有精進調整之必要。為引導家長實質參與育兒、強化育嬰期間生活安定性，並提升生育友善誘因，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育兒津貼加成」制度：父母雙方均依法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滿六個月者，得各加發一個月津貼。藉由加成設計，促進照顧責任之均衡分配，並落實職場與家庭之協調兼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一、我國已邁入極低生育率階段，少子化衝擊已具國安風險意涵，社會保險相關給付制度宜因應家庭育兒型態調整而更具彈性。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雖以六個月為基礎給付，惟就育嬰初期之照顧需求與經濟負荷觀之，仍有延伸支持之必要，以強化銜接托育安排之政策效益。\n\n二、為促進親職責任之性別均衡、降低傳統分工之結構性限制，爰採獎勵加成之設計：父母雙方各依法領取滿六個月津貼者，得各再加發一個月。藉由加成誘因，引導非主要照顧者實質參與育兒，縮小家庭內部親職落差，並增進職家平衡之政策目標。","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雙親均領滿六個月津貼者，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各再請領一個月津貼。\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6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