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64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素月","蔡易餘"],"連署人":["何欣純","黃秀芳","徐富癸","王正旭","陳俊宇","陳瑩","陳秀寳","賴惠員","林淑芬","林月琴","陳冠廷","陳培瑜","郭昱晴","王美惠"],"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1432"],"mtime":"2026-04-07T18:17:1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64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642","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蔡易餘等16人，鑒於近年中國對臺滲透相較以往更為密集，共諜案頻傳更是對我國國家安全產生嚴重威脅與影響，據國安局統計，自2020年至今涉犯共諜案遭起訴人數共有159人，其中現役與退役軍人合計95人，占其中六成比例，可見中國欲吸收、滲透我國軍人之心昭然若揭。面對來自中國無孔不入、層出不窮的新型態滲透手段，更應通盤檢討現有法規是否能有效嚇阻我國軍人遭中國收買而帶頭效忠敵國之情形，是故為增強刑罰一般預防作用，達到嚇阻之效，遏止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行為，避免動搖軍民士氣，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軍人應效忠國家守土衛國，然而近年卻屢見現役軍人透過文字、影像等方式對境外敵對勢力宣誓效忠，不但嚴重影響社會大眾對軍人之觀感，也造成社會紛擾，更因此產生負面輿論造成民心動盪，嚴重違反保衛國家安全之忠誠義務。為遏止軍人不思保家衛國反而遭收買帶頭效忠敵國之舉，爰加重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刑責，並提前至預備、陰謀階段即處罰此類行為，以從源頭加以遏阻預防。同時增訂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影像、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規定，避免產生軍事上重大不利益，造成國家嚴重危害。","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27","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予修正。\n\n二、軍人負守土衛國之責，於交戰時若未盡保家衛國之責任，反而圖個人私利或出於畏懼心態而降敵，已與軍人之職責嚴重背道而馳，爰調高第二項規定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刑度，以達嚇阻之效。\n\n三、考量中國對臺威脅與日俱增，雖非戰時但其對我國軍民之滲透早已無孔不入，尤其國軍更是其滲透重點。若我國軍人遭中國收買滲透，而有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行為，於著手前階段即有可能因行為人升起降敵念頭，並對其應盡任務消極以對繼而影響戰事，此類行為尚未著手即能對我國戰事造成極大影響，具有高度危險性，實有必要從源頭加以遏阻預防，故將此類嚴重影響國家安全之行為態樣提前至預備及陰謀階段即處罰，於第四項新增之。\n\n四、鑒於中國對台文攻武嚇之頻率日趨密集，手段也越來越多樣，除了吸納共諜竊取重要情資之外，更透過「散播或引導臺灣社會分裂」及「引誘臺灣人民支持親中思想」兩大策略，企圖透過政治作戰、媒體戰及網路攻勢，在各方面影響我國人民對中國之觀感，以達到其吸納更多國人支持統一之目的。其中對於我國軍人，更是運用金錢、投資、賭博等方式，對其利誘吸收，再以簽署書面、拍攝影片等手法，對中國宣誓效忠，負有守土衛國之責之軍人不但未效忠國家，竟向敵人宣誓效忠，其對軍民士氣將起到嚴重打擊，實有必要遏止與嚴懲此類行為，爰新增第五項規定，將透過言語、舉動、文字、圖畫、影像、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納入處罰，以遏阻預防之。","修正":"第二十四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影像、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64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