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66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3/LCEWA01_110503_001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3/LCEWA01_110503_001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會期":"11-05-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13","2026-03-17"],"會議代碼":"院會-11-5-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3-19"],"會議代碼":"委員會-11-5-26-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13","last_time":"2026-03-19","meet_id":"院會-11-5-3","laws":["01230"],"mtime":"2026-03-18T18:16:3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66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665","案由":"本院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因原住民族禁伐補償金本質上屬於對原住民土地所有權限制之「損失補償」，並非單純扶助弱勢之「社會福利津貼」，應該明確排除於性質相似之補助，且近年物價急速飆漲，導致社會保險年金實質購買力嚴重下降，為加強照顧弱勢民眾基本經濟生活，避免所領給付因通膨而縮水提高國民及身心障礙者基本保證年金金額，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釐清法律性質：原住民族禁伐補償金本質上屬於對土地所有權限制之「損失補償」，非單純扶助弱勢之「社會福利津貼」，應明確排除於性質相似補助外。(2)避免排富誤傷：領取禁伐補償金者多因配合國家生態保育政策而無法開發土地。若將禁伐補償金計入所得，將導致受限者雙重受損，故不應計入排富條款之所得計算。此外，參考《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便有部分專案性質的補助不計入家庭總收入之先例。例如：新冠肺炎疫情時之防疫補償金，衛福部曾發函（衛部助字第1091361139號），認定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領取之補償金，不計入《社會救助法》之收入。依此原則，將禁伐補償金排除於國保排富標準外，具備法制上正當性。（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n二、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準用第三十一條關於性質相似津貼及所得總額之限制。然原住民族土地禁伐補償金，性質係因國土保育受限開發之『對價補償』，非屬一般社會福利。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權益，避免因受領國家補償金反遭削減老年經濟保障，爰修正本條，明定禁伐補償金不計入相關排富標準，以符公義。（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n三、「國民年金」是於民國97年10月開辦之社會保險，納保對象為年齡25歲至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國民，以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大年金給付保障，加上「生育給付」、「喪葬給付」二種一次性給付保障。被保險人須按時繳納保險費，面臨生育、遭遇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及年滿65歲時，即可請領相關年金給付或一次性給付，以保障本人或其遺屬之基本經濟生活。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民國112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2.71%，全年CPI年增2.5%，連續兩年超過通膨警戒線。因此為強化照顧弱勢民眾經濟生活，避免所領給付因通膨縮水，應儘速提高國民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金額，並將給付金額修正調整周期由每四年一次，改為每兩年一次，以確實保障年金給付對象之生活需要。（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一）","提案人":["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王育敏","黃仁","林德福","許宇甄","黃建賓","陳雪生","蘇清泉","牛煦庭","謝龍介","邱鎮軍","邱若華","丁學忠","顏寬恒","廖先翔","鄭正鈐"],"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n\n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n\n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n\n(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n\n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n\n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n\n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n\n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n\n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及第六款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第五十三條所定原住民給付，亦同。","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2-12-07-修正:39","說明":"一、考量禁伐補償金係原住民族財產權受損之補償，具法定補償性質，並非社會福利性質，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增訂但書予以排除。\n\n二、領取禁伐補償者多屬經濟弱勢或特定山區族人，若將該金額計入所得總額，將致其喪失保證年金資格，實屬二度剝奪，若因領取國家補償金而導致無法請領國保年金，形同「國家補償一筆，又從另一處扣回」，有違公平原則。爰於第一項第四款增訂排除規定。","修正":"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時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同本法被保險人，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死亡為止，不適用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有關保險給付之規定，亦不受第二章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及第三章保險費規定之限制：\n\n一、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n\n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n\n(一)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n\n(二)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n\n三、領取社會福利津貼。但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領取之補償金，不在此限。\n\n四、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但原住民族土地禁伐補償金，不計入之。\n\n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n\n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n\n前項第五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n\n一、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n\n二、屬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n\n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n\n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累計已達原領取總額者，不予補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及第六款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第五十三條所定原住民給付，亦同。"},{"現行":"第五十三條　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得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所需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n\n一、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不在此限。\n\n二、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n\n三、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n\n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列入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土地計算。\n\n依前項規定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之年齡限制，於本法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68","說明":"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準用第三十一條關於性質相似津貼及所得總額之限制。然原住民族土地禁伐補償金，性質係因國土保育受限開發之『對價補償』，非屬一般社會福利。為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權益，避免因受領國家補償金反遭削減老年經濟保障，爰修正本條，明定禁伐補償金不計入相關排富標準，以符公義。","修正":"第五十三條　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得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所需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n\n一、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不在此限。\n\n二、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n\n三、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n\n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列入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土地計算，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領取之補償金，亦不計入。\n依前項規定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之年齡限制，於本法施行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六十五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一次，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12-02-修正:70","說明":"一、依據主計總處公布民國112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2.71%，全年CPI年增2.5%，連兩年超過通膨警戒線。\n\n二、為加強照顧弱勢民眾基本經濟生活，避免所領給付因通貨膨脹而縮水，應儘速提高國民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金額，給付金額修正調整周期由每四年一次，改為每兩年一次，以確實保障年金給付對象的生活需要。\n\n三、增訂第二項，當中央主計機關發布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時公告調整，不受前項之限制，以回應實際生活成本變化。","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七千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一萬元；其後每兩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n\n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時公告調整，不受前項兩年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66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