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76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仁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仁","廖偉翔","呂玉玲"],"連署人":["羅廷瑋","蘇清泉","羅智強","涂權吉","丁學忠","謝龍介","林倩綺","陳永康","林思銘","徐欣瑩","陳超明","王育敏","黃健豪","盧縣一","柯志恩","陳菁徽"],"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1661"],"mtime":"2026-04-07T18:17: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76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767","案由":"本院委員黃仁、廖偉翔、呂玉玲等19人，鑒於運動彩券發行之目的為促進公益及振興體育，推動透明、公正、有度的合法博彩活動，可提供民眾適當的休閒娛樂管道，同時挹注運動推展公益資源。隨著數位時代來臨，線上投注亦為博彩活動的途徑之一，為提升運彩發行機構之銷售效力，強化發行通路之推廣誘因，並確保運動發展基金收益之穩定性，爰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相較於國際合法運動博彩之獎金支出率，如：香港足球博彩約為82%；新加坡體育博彩約為80－90%；英國體育博彩約90－95%，我國現行78%獎金支出率顯不具備足夠吸引力。\n二、考量網路環境變化，台彩網路平台面臨維運成本與市場拓展壓力，調整網路銷管費用與實體通路費率一致，並使提增之銷管費用全額用於網路經銷商推廣回饋金，將有助提升市場行銷誘因。\n三、彈性放寬限制，活絡合法博弈市場，可帶動公益金增加，實踐本條例「公益優於營利」之精神。","對照表":[{"law_id":"01661","law_nam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09-06-05-制定:6","說明":"一、修正但書，以自願提高繳納盈餘之比例，作為提高獎金支出率之前提條件。\n\n二、維持現行獎金支出率上限78%，以符合原標案契約穩定性與投標公平性。\n\n三、國際運動博彩獎金支出率普遍高於我國現行之78%，以彈性方式適度提高獎金支出率，將有助活絡市場，提升公益基金穩定性。\n\n四、要求主管機關依精算資料審查，避免偏離公益宗旨或造成過度風險。","修正":"第六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自願提高其應繳運動發展基金之盈餘達原標案最低盈餘百分之三十以上，並檢具年度財務精算報告送主管機關核准者，該年度之獎金支出率最高得調整至百分之八十二。\n\n前項核准之標準、程序及審查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七條　運動彩券以實體方式銷售者，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運動彩券金額百分之十二；依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者，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運動彩券金額百分之十。\n\n前項銷管費用，包括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n\n前項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661:01661:2022-05-30-修正:7","說明":"一、新增但書允許經核准提高支出率者，同步調整網路銷管費至百分之十二，使網路與實體通路費率一致，以因應網路通路普及之趨勢。\n\n二、以非實體方式銷售運動彩券者，增加之銷管費用必須全額用於網路經銷商推廣回饋金，以提升行銷誘因。\n\n三、明定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避免通路利益分配爭議。","修正":"第七條　運動彩券以實體方式銷售者，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運動彩券金額百分之十二；依第十一條以實體方式外銷售運動彩券者，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運動彩券金額百分之十。但發行機構依前條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獎金支出率者，其該年度以實體方式外銷售運動彩券者，銷管費用得提高至銷售額百分之十二；其增加部分應全數用於其推廣回饋金，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n\n前項推廣回饋金之項目、給付方式及管理機制，由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銷管費用，包括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n\n前項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76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