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76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仁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仁","蘇清泉","呂玉玲"],"連署人":["羅廷瑋","丁學忠","徐欣瑩","謝龍介","王育敏","羅智強","涂權吉","林倩綺","陳永康","陳菁徽","陳超明","林思銘","黃健豪","廖偉翔","柯志恩","盧縣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5151"],"mtime":"2026-04-07T18:17:3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76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768","案由":"本院委員黃仁、蘇清泉、呂玉玲等19人，鑒於我國目前教保服務體系採公私併行制度，而私立幼兒園仍為最主要的服務供給來源，然私立幼兒園收費普遍高於公立幼兒園，家長實際負擔差距明顯，而公立、準公共及非營利幼兒園又常有需求大於供給之現象，此現象於都會區尤為明顯。為縮減公私差距，減輕家庭負擔，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研究，3歲前幼童之大腦發育已完成約80%，此時對幼童的語言刺激與互動品質攸關其未來學習表現。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James Heckman提出的海克曼曲線亦指出，越早期的教育投資，未來的社會投報率越高，成年後不僅收入顯著增加，犯罪、失業或領取社會福利金的可能性也大幅降低。顯見學齡前教育的重要性，政府應建立平價、近便、優質之幼兒教育體系。\n二、在我國現行教保服務體系採公私併行制度的環境下，政府即使提供公共化教保服務，供給上仍明顯不足，加之私幼學費與公立、準公共及非營利幼兒園差距頗大，不少家長不得不選擇昂貴的私幼服務，已形成教育不平等現象。\n三、現行相關補助多屬行政措施，不具法律保障性，易受預算或政策變動影響，有必要將最低補助標準入法，以提升制度穩定性、強化家長與幼童受教權益保障，並展現我國對學齡前教育之重視。","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n\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n\n一、員工子女、孫子女。\n\n二、需要協助幼兒。\n\n三、前二款以外幼兒。\n\n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依前項規定請領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招收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第六項補助及其他政府協助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費用；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其專戶內當學期撥入之費用，於該學期結束後，不在此限。\n\n政府得對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發放育兒津貼；其請領育兒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前項育兒津貼；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22-05-31-全文修正:9","說明":"一、據研究，3歲前幼童之大腦發育已完成約80%，此時對幼童的語言刺激與互動品質攸關其未來學習表現。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James Heckman提出的海克曼曲線亦指出，越早期的教育投資，未來的社會投報率越高，成年後不僅收入顯著增加，犯罪、失業或領取社會福利金的可能性也大幅降低。顯見學齡前教育的重要性，政府應建立平價、近便、優質之幼兒教育體系。\n\n二、在我國現行教保服務體系採公私併行制度的環境下，政府即使提供公共化教保服務，供給上仍明顯不足，加之私幼學費與公立、準公共及非營利幼兒園差距頗大，不少家長不得不選擇昂貴的私幼服務，已形成教育不平等現象。\n\n三、現行相關補助多屬行政措施，不具法律保障性，易受預算或政策變動影響，有必要將最低補助標準入法，以提升制度穩定性、強化家長與幼童受教權益保障，並展現我國對學齡前教育之重視。","修正":"第七條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n\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n\n一、員工子女、孫子女。\n\n二、需要協助幼兒。\n\n三、前二款以外幼兒。\n\n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應補助其費用；對就讀私立幼兒園之幼兒，每人每月補助金額不得低於公立幼兒園平均家長負擔差額之百分之八十；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依前項規定請領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招收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第六項補助及其他政府協助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費用；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其專戶內當學期撥入之費用，於該學期結束後，不在此限。\n\n政府得對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發放育兒津貼；其請領育兒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前項育兒津貼；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76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