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79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羅智強","徐巧芯","葉元之","黃仁","羅廷瑋","陳菁徽","謝龍介","萬美玲","牛煦庭","林沛祥","馬文君","邱若華","葛如鈞","陳超明","蔡春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1126"],"mtime":"2026-04-07T18:17: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79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792","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有鑑於「個人健康」、「社會參與」與「社會安全」為世界衛生組織推動活躍老化之重要支柱，然現行《老人福利法》之規定仍著重於健康與安全推動，對於身心健康之老人服務恐被忽略，實有完備法規設計之必要；另為避免資源過度集中於失能照顧，以強化老人於社區中維持健康與社會連結能力，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2年明確指出，活躍老化的三大核心支柱為「個人健康（Health）」、「社會參與（Participation）」與「社會安全（Security）」，然經查目前《老人福利法》雖將「社會參與」明定為老人照顧服務原則之一，但在實務推動上仍以經濟安全與生理照顧為主，對於身心健康之老人服務恐被忽略。\n二、為完備《老人福利法》對於社會參與之法規設計、實踐活躍老化之精神，爰新增第十六條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老人參與志願服務、跨世代交流及社區公共事務，並鼓勵民間研發具創新性與挑戰性之服務模式，以提升老人自我實現與心理韌性；另為確保相關促進措施得以推動，同時兼顧參與安全和服務品質，爰新增第十六條第四項，就相關老人創新服務推動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三、另為落實活躍老化中「健康」支柱所強調之預防性與促進性取向，避免資源過度集中於失能照顧，以強化老人於社區中維持健康與社會連結能力，爰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建構老人預防性照顧支持網絡。","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15-11-20-修正:20","說明":"一、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n\n二、本條雖將「社會參與」明定為老人照顧服務原則之一，但在實務推動上仍以經濟安全與生理照顧為主，對於身心健康之老人服務恐被忽略；為完備《老人福利法》對於社會參與之法規設計、實踐活躍老化之精神，爰新增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老人參與志願服務、跨世代交流及社區公共事務，並鼓勵民間研發具創新性與挑戰性之服務模式，以提升老人自我實現與心理韌性。\n\n三、另為確保相關促進措施得以推動，同時兼顧參與安全和服務品質，爰新增第四項，就相關老人創新服務推動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六條　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n\n主管機關應積極促進老人參與志願服務、跨世代交流及社區公共事務，並鼓勵民間研發具創新性與挑戰性之服務模式。\n前項創新服務之獎助、設施標準、安全管理、保險及專業人員資格訓練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活躍老化中「健康」支柱所強調之預防性與促進性取向，避免資源過度集中於失能照顧，以強化老人於社區中維持健康與社會連結能力，爰增訂本條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建構老人預防性照顧支持網絡。","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建構老人預防性照顧支持網絡，並推動非醫療性之社會處方轉介機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79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