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89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1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1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柯志恩","牛煦庭","羅智強"],"連署人":["蘇清泉","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盧縣一","徐巧芯","黃建賓","葉元之","黃仁","顏寬恒","葛如鈞","林沛祥","陳雪生","洪孟楷","邱若華","羅廷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1786"],"mtime":"2026-04-07T18:17:5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89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898","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牛煦庭、羅智強等19人，鑒於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對於輔導處（室）主任之任用規定，未能充分兼顧兼具國民中學部與高級中等部之「完全中學」行政彈性。為解決法規適用衝突，並落實《學生輔導法》作為輔導工作專業法規之位階，爰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但書規定，允許完全中學學校得優先依《學生輔導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輔導主任之遴聘，以整合校內輔導資源並強化專業領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解決法規適用疑義與銜接：\n《學生輔導法》為全國輔導工作之專業法規，針對各級學校輔導人員之配置已有一致性規定。本次修正旨在明確該法與本法之銜接關係，避免基層學校在行政適用上產生衝突或疑義。\n二、整合完全中學輔導資源：\n「完全中學」跨越兩個教育階段，輔導處（室）需統籌國、高中之輔導事務。若強行僅依《高級中等教育法》配置主任，恐難兼顧國民教育階段之輔導特性。故賦予學校優先依《學生輔導法》辦理之權限，有助於行政一貫化。\n三、保障輔導行政之專業性：\n《學生輔導法》及其相關子法對於輔導主任之資格、受訓及職掌有更細緻且專業之規範。增列但書規定，實質上強化了跨學制學校輔導行政的專業領導地位，確保學生輔導品質。\n四、落實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n針對兼具國民教育與高級中等教育之學校，其學生輔導人力配置應優先回歸專業法規之規範，以健全輔導組織之運作。","對照表":[{"law_id":"01786","law_name":"高級中等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n\n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n\n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law_content_id":"01786:01786:2013-06-27-制定:24","說明":"一、第一項、第三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原規定輔導處（室）主任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然考量部分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國民中學部（即完全中學），其學生輔導人力之配置與主任任用資格，於《學生輔導法》及其施行細則已有更全面之規範。\n\n三、為避免法律適用衝突，並落實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增列但書規定，允許兼具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得優先適用《學生輔導法》，以整合校內輔導資源，健全輔導組織之運作。","修正":"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n\n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但高級中等學校之部別包含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者，學校得優先依學生輔導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n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89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