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0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1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1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昱晴"],"連署人":["羅美玲","陳素月","黃秀芳","李昆澤","陳秀寳","陳亭妃","陳俊宇","王正旭","邱議瑩","鍾佳濱","徐富癸","沈發惠","王美惠","陳培瑜","賴惠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2601"],"mtime":"2026-04-07T18:18:2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0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04","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國家基於崇功報勳之理念，給予退除役官兵各項優渥權益，退除役官兵相對亦應負有較高之忠誠義務。為落實法規範一致性，針對行為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尊嚴而遭停止領受退休給與者，應同步停止其退除役權益；另針對無月退休給與而受罰鍰處分者，亦增訂按比例停止權益之規定，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明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後，退除役官兵因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停止領受退休給與之事由者，於其停止領受期間，同步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但考量就任特定職務或領受總統副總統禮遇金等情形與忠誠義務無涉，爰設但書規定予以排除。\n二、考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一條第六項後段，對於違反該條例第九條之三規定且無月退休給與者定有裁處罰鍰之規定。為求處罰衡平，增訂退除役官兵如經裁處罰鍰者，應按該裁處罰鍰數額比例，停止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本條例規定之權益，以資兼顧國家安全與比例原則。","對照表":[{"law_id":"02601","law_nam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n\n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n\n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n\n三、通緝中。\n\n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n\n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前段、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n\n二、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law_content_id":"02601:02601:2023-05-09-修正:43","說明":"一、第一項增訂第四款：\n\n(一)國家基於崇功報勳之理念，於本條例明定退除役官兵應享之各項權益，退除役官兵對國家應有更高之忠誠義務。第二項第二款明定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權利之事由者，喪失本項權益，惟對於其行為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尊嚴，具有相關法律（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第六項等）所定停止領受給與權利者，未定有同步停止權益之規定。為符合比例原則，爰增訂第四款本文。\n\n(二)考量因就任特定職務或領受總統禮遇金等停止給與之情形，與忠誠義務無涉，爰增訂第四款但書予以排除，以資明確。\n\n二、第二項未修正。\n\n三、增訂第三項：\n\n(一)考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九十一條第六項後段規定，對於違反該條例第九條之三規定且無月退休（職、伍）給與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退除役官兵如經依該規定處以罰鍰者，亦應同步停止本條例權益。\n\n(二)為求處罰之衡平，參酌兩岸條例對有領取月退休給與者停止領受五年之規定，爰明定依「裁處罰鍰數額比例」停止權益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其比例原則係以兩岸條例法定最低罰鍰額（二百萬元）對應停止權益一年、最高額（一千萬元）對應五年之基準換算，以確保處分之公正性與預見性。具體執行裁量基準由輔導會另定之。","修正":"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n\n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n\n二、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n\n三、通緝中。\n\n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停止領受全部或部分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者，於其停止領受期間。但因就任或再任各該法律所定特定職務或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致停止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者，不在此限。\n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喪失本條例規定之權益：\n\n一、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前段、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經判處徒刑確定。\n\n二、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之事由。\n\n退除役官兵無領取月退休（職、伍）給與，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規定，經依同條例第九十一條第六項後段規定裁處罰鍰者，按該裁處罰鍰數額比例停止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本條例規定之權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