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0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1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1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郭昱晴"],"連署人":["陳亭妃","羅美玲","陳素月","黃秀芳","李昆澤","陳秀寳","王美惠","王正旭","邱議瑩","鍾佳濱","徐富癸","沈發惠","陳培瑜","賴惠員","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1432"],"mtime":"2026-04-07T18:18:2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0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06","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鑒於近年屢發生現役軍人向敵人宣誓效忠，或以錄製影音、通訊傳播等方式表態認同敵人，嚴重瓦解軍心士氣並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現行處罰刑度及犯罪類型已不足以有效嚇阻。為嚴懲此類背叛行為，爰擬具本法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加重「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處罰，並增訂其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另因應資訊科技發展，增訂以影像、通訊服務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犯罪類型及其刑責，以落實軍人忠誠義務並確保國家安全，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役軍人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嚴重損及軍隊戰力及國家生存，其可非難性甚高。為求罪刑均衡，將第二項「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之法定刑，由現行「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加重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條文第二項）\n二、考量於戰事發生前或承平時期，即有陰謀或預備不盡職責而降敵者，對國家安全之威脅亦屬重大，有處罰之必要，爰修正第四項，將第二項降敵罪之預備犯與陰謀犯納入規範。（修正條文第四項）\n三、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國防法第五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應效忠國家、克盡職責。為遏止現役軍人向敵人宣誓效忠或表態支持，並因應現代資通技術發達，效忠表示之態樣已由傳統文書擴及數位影音與網路平台，「影像」、「電磁紀錄」、「通訊服務」及「科技方法」納入規範。其態樣包含錄製效忠影片、視訊會議宣誓、簽署數位誓約或利用社群網路媒介應和敵人等行為，凡行為人本於對敵人效忠之意思而將其外現者，均依法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27","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現役軍人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行為，例如於敵軍進攻時，未予抵抗或未盡力抵抗，即行降敵，已違反保衛國家安全之忠誠義務，其可非難性甚高，應加重處罰，爰修正第二項，將現行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俾符合罪刑均衡原則。\n\n三、修正第四項：鑒於現行第四項僅對第一項投敵之預備犯及陰謀犯加以處罰，考量承平時期或戰事發生前，即有陰謀或預備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行止者，將使後續戰事肇生不利影響，亦有處罰之必要，爰將預備或陰謀犯第二項之罪納入規範。\n\n四、增訂第五項：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國防法第五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應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為遏止現役軍人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僅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對為此類行為之現役軍人施以懲罰措施，仍不足以達到嚇阻與懲罰效果。鑒於現代資通技術發達，效忠表示之態樣已由傳統文書擴及數位影音與網路平台，爰增訂第五項，將影像、電磁紀錄、通訊服務、科技方法等媒介納入規範，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n\n五、本項「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之定義與實務態樣：(一)有關行為人「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不論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凡有意使敵人知悉者均屬之。(二)因應資訊時代，效忠表示之方式不限於傳統之言語或文字，更包含錄製投誠影片、對敵方旗幟或精神象徵宣誓之「影像」；利用通訊軟體、社群平台或其他「通訊服務」進行視訊宣誓、簽署數位誓約或應和敵人統戰訴求等行為。此類行為透過電磁紀錄與科技方法傳播，對軍隊士氣、部隊紀律及抗敵意識之危害性，不亞於實體行為，具有高度非難性。(三)參考實務案例（最高法院一百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五○號及第四九一九號判決），現役軍人負有守土有責之絕對忠誠義務，不論階級高低或職務屬性，一旦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即嚴重損及國軍戰力。例如：負有督導職責者因受誘騙簽署效忠誓約並交付敵人；或從事情報工作者以網路視訊向敵人為效忠表示，均危害國家軍事利益至深。另基於部隊整體領導統御之需要，基層官兵之效忠表示行為亦足以對軍事勤務推展產生重大不利益影響，爰有施予刑罰之必要。","修正":"第二十四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影像、電磁紀錄、通訊服務、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