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0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先翔"],"連署人":["許宇甄","邱鎮軍","游顥","王鴻薇","牛煦庭","盧縣一","蘇清泉","洪孟楷","林沛祥","馬文君","陳菁徽","萬美玲","羅智強","林倩綺","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5","laws":["03631"],"mtime":"2026-04-15T15:17: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0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09","案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6人，鑑於我國少子化問題極其嚴峻，經查，經濟不安全感係國人生育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首要顧慮，為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並鼓勵雙親參與養育責任，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比例調升至百分之八十，並延長給付時間至十二個月，以強化育兒家庭之經濟安全保障，降低家庭養育負擔並提升生育誘因，進而緩解少子化之國安危機，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少子化問題升格國安危機，人口結構失衡嚴峻：我國114年12月65歲以上人口數占總人口數達20.06%，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惟同年出生數預估僅10萬7,812人，較113年大幅減少2萬7,044人，減幅高達20.05%。且我國114年總生育率（指婦女一生平均生育的子女數）預估將低於0.8，長期居於全球末段班。倘未採取更具強度的經濟支持措施，勢將對國家發展造成不可逆之衝擊。\n二、經濟不安全感係生育意願低落與不敢留職停薪之主因：根據聯合國人口基金會調查，處於生育年齡的成年人中有39%因經濟限制而無法擁有理想數量的子女。勞動部調查亦顯示，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長短之考量因素，以「兼顧家庭收入」為主（76.2%），若為主要家計負責人則更高達80.8%。此外，調查指出若無發放育嬰津貼，僅28.3%之勞工會申請留職停薪，顯見經濟補貼係國人能否落實親職照顧之關鍵。","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說明":"鑑於我國出生率持續低迷，經濟不安全感係國人不敢生育之主因（佔76.2%）。現行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僅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物價飛漲狀況下，顯已不足支應生育經濟負擔，為因應少子化國安危機，爰將給付標準由百分之六十調升至百分之八十、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期限由六個月延長至十二個月，以強化育兒家庭之經濟安全保障。","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十二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0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