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1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1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1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廷瑋","蘇清泉","許宇甄"],"連署人":["李彥秀","丁學忠","邱鎮軍","黃健豪","羅智強","葉元之","廖先翔","王育敏","陳菁徽","牛煦庭","張嘉郡","柯志恩","黃仁","廖偉翔","萬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1718"],"mtime":"2026-04-07T18:18:1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1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10","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蘇清泉、許宇甄等18人，有鑑於國內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以及學齡前教育趨向精緻化之發展，政府雖已推動幼教公共化政策，惟仍面臨教育成本增加、育兒負擔加重，以及幼教品質良莠不齊等情形。為持續提供平價、優質之教保服務，並保障學齡前兒童接受教育機會之公平性，極有必要進一步思考將學齡前教育逐步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爰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年齡向下延伸至五歲，以提升整體幼教服務品質，建構更完善之育兒支持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五歲幼兒有免學費政策補助，雖已具國民教育精神，但仍屬非強迫、非義務性質，導致五歲幼兒教育在普及度與優質度上仍待加強。為提供國民均等教育機會、實踐社會公平正義、提升國民生育意願，並全面提升學前教育品質，讓每一位五歲幼兒都能學習重要的基礎能力，爰修正接受國民教育及強迫入學年齡，將五歲幼兒納入義務性、強迫性之國民教育範疇。\n二、五歲幼兒身心發展處於幼兒教育與國小教育的轉銜時期，其師資、教學與課程規劃仍需依據幼兒發展需求，以具備幼教專業來考量，不宜直接併入既有國小教育體系。爰修正國民教育體系為三階段的劃分方式，並新增第一階段為一年學前教育，確立五歲幼兒教育屬「學前教育」的定位。","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23-05-29-全文修正:5","說明":"目前五歲幼兒有免學費政策補助，雖已具國民教育精神，但仍屬非強迫、非義務性質，導致五歲幼兒教育在普及度與優質度上仍待加強。為提供國民均等教育機會、實踐社會公平正義、提升國民生育意願，並全面提升學前教育品質，讓每一位五歲幼兒都能學習重要的基礎能力，爰修正接受國民教育及強迫入學年齡，將五歲幼兒納入義務性、強迫性之國民教育範疇。","修正":"第三條　五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現行":"第四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23-05-29-全文修正:6","說明":"五歲幼兒身心發展處於幼兒教育與國小教育的轉銜時期，其師資、教學與課程規劃仍需依據幼兒發展需求，以具備幼教專業來考量，不宜直接併入既有國小教育體系。爰修正國民教育體系為三階段的劃分方式，並新增第一階段為一年學前教育，確立五歲幼兒教育屬「學前教育」的定位。","修正":"第四條　國民教育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一年學前教育；第二階段為六年國民小學教育；第三階段為三年國民中學教育。"},{"現行":"第二十八條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公立國民小學。\n\n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公立國民中學。","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23-05-29-全文修正:33","說明":"一、新增第一項。\n\n二、增列五歲幼兒入學方式，並提供家長較為彈性的幼教選擇權，不採學區分發制。","修正":"第二十八條　五歲之學齡前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幼兒園。\n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公立國民小學。\n\n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公立國民中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