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1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1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1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廷瑋","陳菁徽","蘇清泉"],"連署人":["黃健豪","萬美玲","李彥秀","羅智強","牛煦庭","廖偉翔","丁學忠","廖先翔","葉元之","許宇甄","黃仁","王育敏","張嘉郡","邱鎮軍","柯志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1766"],"mtime":"2026-04-07T18:18: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1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11","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陳菁徽、蘇清泉等18人，有鑑於近年青少年自殺、自傷事件頻傳，反映校園內外對心理健康支持機制仍有不足，為及早介入預防、降低憾事發生，實有強化學校階段心理健康教育之必要，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心理健康教育課程納入高中以下教育階段之正式課程，以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當代社會之公共衛生挑戰，已不僅限於疾病防治，更涵蓋生活型態、心理健康等面向。學校教育為形塑公民素養之關鍵，應於學生成長階段即奠定正確之健康觀念與態度，能具備自我照顧、同理他人、並積極參與社會的能力。\n二、為強化學生之心理健康，健全人格發展，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設心理健康教育課程，並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視需求設置，以形成健康教育之完整體系。","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n\n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n\n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n\n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16","說明":"近年青少年心理健康問題呈上升趨勢，爰增訂第四項，為強化學生之心理健康，健全人格發展，明定將心理健康教育正式納入健康相關課程。","修正":"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n\n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n\n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n\n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心理健康教育，以培養學生正向積極之心態，健全身心發展，培養社會情緒能力，並促進心理健康。\n\n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現行":"第十七條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n\n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17","說明":"為強化教師對心理健康之認識，完善教師心理健康教育、輔導之知識與能力，修正本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心理健康課程。","修正":"第十七條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n\n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心理健康課程進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1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