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1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1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1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廷瑋","蘇清泉"],"連署人":["黃仁","陳菁徽","黃健豪","羅智強","葉元之","丁學忠","廖先翔","王育敏","邱鎮軍","牛煦庭","張嘉郡","萬美玲","柯志恩","李彥秀","廖偉翔","許宇甄"],"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3616"],"mtime":"2026-04-07T18:18: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1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13","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蘇清泉等18人，有鑑於現行法規對彈性工時之申請限制偏嚴，致受僱者難以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為減輕育兒家庭壓力，建構安心生養之友善職場環境，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適用年齡門檻並納入特殊照顧對象，期能兼顧勞動參與與家庭支持體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放寬育兒需求年齡：考量學齡前幼兒仍有高度接送與照顧需求，為銜接國民義務教育並建構友善育兒環境，將年齡門檻由三歲放寬至六歲。\n二、針對有早期療育需求、罹患罕見疾病之子女或照顧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服務對象之失能者，其家庭照顧壓力更甚，爰增列為得請求減時或調整工時之對象，以利勞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保障全體受僱者皆能享有彈性工時規劃之權益。\n\n二、放寬育兒需求年齡：考量學齡前幼兒仍有高度接送與照顧需求，為銜接國民義務教育並建構友善育兒環境，將年齡門檻由三歲放寬至六歲。\n\n三、針對有早期療育需求、罹患罕見疾病之子女或失能家屬，其家庭照顧壓力更甚，爰增列為得請求減時或調整工時之對象，以利勞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修正":"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六歲子女、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n\n一、子女經醫療機構診斷有早期療育需求或罹患罕見疾病。\n二、照顧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服務對象之失能者。\n\n前項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得依前二項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1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