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2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1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1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柯志恩","牛煦庭","羅廷瑋","洪孟楷","涂權吉","蘇清泉"],"連署人":["林倩綺","黃仁","黃建賓","鄭天財Sra Kacaw","葉元之","徐巧芯","高金素梅","羅智強","顏寬恒","盧縣一","葛如鈞","陳超明","謝龍介","陳菁徽","馬文君","林沛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4550"],"mtime":"2026-04-07T18:17:5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2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21","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牛煦庭、羅廷瑋、洪孟楷、涂權吉、蘇清泉等22人，鑒於近期校園重大暴力犯罪事件引發社會對現行少年司法制度之高度疑慮，在維持《少年事件處理法》「教化優先」核心精神之前提下，兼顧被害人正義與社會安全之期待，針對極少數故意侵害生命之重大暴力少年案件，建立更為嚴謹之假釋審查機制與復歸監督體系。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條之一，並修正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以精準填補現行高風險少年案件之處置漏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精神，係針對違法少年採「教化重於處罰」之原則，旨在避免標籤化並協助其順利復歸社會。然而，面對極少數犯下剝奪他人生命、情節重大且具高度社會危險性之少年犯罪案件，現行制度過度強調單一保護功能，導致社會安全網出現裂縫，亦忽略被害人權益之保障。本次修法旨在回應社會疑慮，於維持教化本質之前提下，針對「重大暴力犯罪」建立更嚴謹的審查與監督機制。\n二、現行制度中，少年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於服刑三分之一後即可聲請假釋，本意在於鼓勵悔改與復歸社會，惟對於故意殺人或致人死亡之重大暴力犯罪，社會安全與被害人權益之保障需求顯著提高，現行門檻是否足以反映罪責與風險，已有檢討空間。為落實精準處遇，本次增訂第二條之一，明確界定「重大暴力犯罪」之範疇，限定於故意殺人、重傷致死、加重強制性交致死及具重大公共危險之極端犯罪行為。此舉係為確保修法對象僅限於高風險案件，避免對一般輕微違法少年造成過度懲罰之標籤化效應。\n三、其次，擬修正第八十一條，現行一般少年案件假釋門檻不變，但對重大暴力犯罪則提高至三分之二，並要求提出最近二年內心理鑑定與再犯風險評估報告。目的並非單純延長監禁，而是建立科學化、專業化審查機制，確保假釋決定兼顧矯治成果與公共安全。另修法明定審查程序應聽取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陳述，以落實司法正義並回應社會期待。同時，對經鑑定仍具高度再犯風險或顯無悔意者，明確規定不得假釋。\n四、為降低再犯風險並協助平穩過渡至成年，擬修正第八十二條，強化假釋後保護管束機制，包括電子監控、定期心理治療及風險追蹤，並得延長監督至二十五歲為止。此因研究指出，神經發展與衝動控制能力多於二十歲後方趨成熟，適度延伸監督期間有助兼顧教化與社會安全。","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確界定適用範圍，明列故意殺人、重傷致死等五大類行為，將處遇重點聚焦於極端暴力案件。","修正":"第二條之一　本法所稱重大暴力犯罪，指少年故意實施下列足以侵害生命或致重大身體法益之犯罪行為：\n\n一、故意殺人。\n\n二、重傷害致死。\n\n三、強制性交或加重強制性交致死。\n\n四、放火、爆裂物或其他足生重大公共危險之犯罪，致人重傷或死亡者。\n\n五、其他犯罪手段極端殘虐、造成被害人生命或重大身體損傷，經法院認定情節重大犯罪者。"},{"現行":"第八十一條　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n\n少年於本法施行前，已受徒刑之執行者，或在本法施行前受徒刑宣告確定之案件於本法施行後受執行者，準用前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50:04550:1997-10-02-全文修正:103","說明":"一、新增第三項，重大暴力犯罪假釋門檻提高至三分之二。\n\n二、新增第四項，強制要求假釋須經心理鑑定與再犯風險評估，並納入被害人家屬意見陳述權。\n\n三、新增第五項，經鑑定認有高度再犯危險或顯無悔意者，不得假釋。","修正":"第八十一條　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n\n少年於本法施行前，已受徒刑之執行者，或在本法施行前受徒刑宣告確定之案件於本法施行後受執行者，準用前項之規定。\n\n犯第二條之一所定重大暴力犯罪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二後，始得聲請假釋。\n\n前項假釋之審查，應檢附最近二年內心理鑑定報告及再犯風險評估書，並聽取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陳述意見。\n\n經鑑定認有高度再犯危險或顯無悔意者，不得假釋。"},{"現行":"第八十二條　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n\n前項保護管束，於受保護管束人滿二十三歲前，由檢察官囑託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執行之。","law_content_id":"04550:04550:2019-05-31-修正:107","說明":"一、新增第三項，針對重大暴力少年罪犯授權使用電子監控與定期心理治療，強化出監後監督，避免僅提高刑期卻缺乏後續管理。\n\n二、新增第四項，保護管束期間，得延長至受保護管束人滿二十五歲為止，符合腦科學研究之成熟期。","修正":"第八十二條　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n\n前項保護管束，於受保護管束人滿二十三歲前，由檢察官囑託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執行之。\n\n犯第二條之一所定重大暴力犯罪經假釋者，應付保護管束。必要時得施以電子監控、定期心理治療與再犯風險追蹤。\n\n第三項保護管束期間，得延長至受保護管束人滿二十五歲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2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