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2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1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1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楊瓊瓔","洪孟楷","王鴻薇"],"連署人":["蘇清泉","黃仁","黃健豪","陳雪生","謝龍介","邱若華","涂權吉","羅廷瑋","林思銘","柯志恩","許宇甄","翁曉玲","林德福","賴士葆","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廖先翔","呂玉玲","鄭正鈐","徐巧芯","馬文君","陳超明","廖偉翔","林倩綺","游顥","黃建賓","丁學忠"],"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4550"],"mtime":"2026-04-07T18:17: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2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26","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洪孟楷、王鴻薇等31人，鑑於近期發生重大校園暴力事件，引發社會對少年司法制度之檢視。《少年事件處理法》以教化優先為核心，然對涉及故意殺人、重傷致死等情節重大且具高度社會危險性之少年案件，現行審查及假釋規範尚有不足，未能充分回應社會安全與被害人權益保障之期待。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建全重大暴力少年案件之明確適用範圍及假釋審查標準，以補強現行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明確界定適用範圍，將處遇重點聚焦於極端暴力案件。","修正":"第二條之一　本法所稱重大暴力犯罪，指少年故意實施下列足以侵害生命或致重大身體法益之犯罪行為：\n\n一、故意殺人。\n\n二、重傷害致死。\n\n三、強制性交或加重強制性交致死。\n\n四、放火、爆裂物或其他足生重大公共危險之犯罪，致人重傷或死亡者。\n\n五、其他犯罪手段極端殘虐、造成被害人生命或重大身體損傷，經法院認定情節重大者。"},{"現行":"第八十一條　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n\n少年於本法施行前，已受徒刑之執行者，或在本法施行前受徒刑宣告確定之案件於本法施行後受執行者，準用前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50:04550:1997-10-02-全文修正:103","說明":"一、新增第三項，重大暴力犯罪假釋門檻提高至三分之二。\n\n二、新增第四項，強制要求假釋須經心理鑑定與再犯風險評估，並納入被害人家屬意見陳述權。\n\n三、新增第五項，經鑑定認有高度再犯危險或顯無悔意者，不得假釋。","修正":"第八十一條　少年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n\n少年於本法施行前，已受徒刑之執行者，或在本法施行前受徒刑宣告確定之案件於本法施行後受執行者，準用前項之規定。\n\n犯第二條之一所定重大暴力犯罪者，無期徒刑逾七年後，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二後，始得聲請假釋。\n前項假釋之審查，應檢附最近二年內心理鑑定報告及再犯風險評估書，並聽取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陳述意見。\n經鑑定認有高度再犯危險或顯無悔意者，不得假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