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3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1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1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1202"],"mtime":"2026-04-07T18:18: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3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33","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現行條文就藥事及護理人員之職務設置與列等規範，未依專業資格層級明確區分任用層級，為使職務設置與專業資格制度相互對應，爰擬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藥師與藥劑生、護理師與護士之職務列等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條文就藥事及護理人員之任用規範未依專業資格層級分別列等，致職務設置與資格制度之對應關係未臻明確。\n二、為配合專業資格分級制度，並於公務人員職等體系內合理區分藥師與藥劑生、護理師與護士之任用層級，爰調整相關職務列等規範。\n三、為完備護理人員任用之法制依據，並與現行醫事人員任用制度相銜接，爰修正本條，明定「護理師或護士」之設置，並依其資格分別列師(三)級及士（生）級，以確保制度明確及運作一致。\n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n邱慧洳　陳清龍　王安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對照表":[{"law_id":"01202","law_name":"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本校設醫務室，掌理有關保健、醫護事項。置醫師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並以醫師一人兼任主任；藥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護士三人或四人；藥劑生、護士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藥師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law_content_id":"01202:01202:1988-04-16-制定:8","說明":"一、現行條文就藥事及護理人員之職務設置與列等規範，未依專業資格層級明確區分，致任用結構未盡清晰。\n\n二、復依現行公務體系醫事人員任用制度，護理師及護士之職務列等係依「醫事職務一覽表」辦理，分別以師級及士（生）級任用，而非採公務人員一般職務之簡任、薦任或委任職等。為使本條規定與現行醫事人員任用制度一致，爰於條文中明定「護理師或護士」之設置，並依其資格分別列師(三)級及士（生）級，以完備護理人員職務列等之法制依據。","修正":"第八條　本校設醫務室，掌理有關保健、醫護事項。置醫師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並以醫師一人兼任主任；藥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護理師或護士三人或四人；藥師及護理師職務列師(三)級；藥劑生及護士職務列士（生）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3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