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3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1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1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1108"],"mtime":"2026-04-07T18:18:4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3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34","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現行《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八條僅列「護士」職務，未明定「護理師」，以致於護理人員任用及職務列等區分上欠缺明確法制依據。為符合護理人員依資格分級任用原則，並明確區分護理師與護士之職務列等，爰擬具「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護理人員之專業資格已依教育訓練及證照取得區分為不同層級，並於實務上分別對應不同之職務責任及任用待遇。然現行條文僅列「護士」職務，未將具護理師資格者明文納入，與現行醫事人員專業分級及實際任用情形未盡一致。\n二、現行條文僅列「護士」職務，未明定「護理師」，致具護理師資格者於任用及職務列等上欠缺明確區分依據，與專業分級及資格相當原則未盡一致。\n三、為完備護理人員任用之法制依據，並與現行醫事人員任用制度相銜接，爰修正本條，明定「護理師或護士」之設置，並依其資格分別列師(三)級及士（生）級，以確保制度明確及運作一致。\n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n邱慧洳　陳清龍　王安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對照表":[{"law_id":"01108","law_name":"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本大學設醫務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醫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藥劑生一人，護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掌理保健、醫護事項。","law_content_id":"01108:01108:1995-12-12-全文修正:8","說明":"一、查現行條文僅列「護士」職務，未明定「護理師」，致具護理師資格者於任用及職務列等上無明確區分依據，與專業分級原則未盡相符，實務上易生高資低用之疑義。\n\n二、復依現行公務體系醫事人員任用制度，護理師及護士之職務列等係依「醫事職務一覽表」辦理，分別以師級及士（生）級任用，而非採公務人員一般職務之簡任、薦任或委任職等。為使本條規定與現行醫事人員任用制度一致，爰於條文中明定「護理師或護士」之設置，並依其資格分別列師(三)級及士（生）級，以完備護理人員職務列等之法制依據。","修正":"第八條　本大學設醫務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醫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藥劑生一人，護理師或護士一人至三人，護理師職務列師(三)級，護士職務列士（生）級；掌理保健、醫護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