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1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1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護理人員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邱慧洳","陳清龍","王安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2542"],"mtime":"2026-04-07T18:18:4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3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36","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近年護理機構內發生對護理人員之辱罵、恐嚇、脅迫、推擠甚至肢體攻擊等妨害護理業務執行之情形時有所聞，不僅危及護理人員之人身安全，亦可能影響護理機構之正常運作及受照護者之安全與照護品質。現行護理人員法對於護理機構內妨害護理業務行為之規範尚有不足，為強化護理暴力防制機制，建立安全之護理執業環境，並提升對不法行為之嚇阻效果，爰擬具「護理人員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護理機構內發生辱罵、恐嚇、脅迫、推擠或肢體攻擊等妨害護理業務執行之情形時有所聞，不僅危及護理人員之人身安全，亦可能影響護理機構之正常運作及受照護者之照護品質與安全。\n二、現行護理人員法對於妨害護理業務行為之規範尚未臻完備，對於護理機構內之安全維護、警察機關即時排除妨害行為及相關法律責任之規定，仍有強化之必要。\n三、為建立安全之護理執業環境，並提升對妨害護理業務行為之嚇阻效果，爰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明定禁止妨害護理業務之行為、警察機關即時排除或制止之機制，並就相關違法行為增訂行政及刑事責任，以強化護理暴力防制之制度效果。","對照表":[{"law_id":"02542","law_name":"護理人員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護理人員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近年護理機構內發生辱罵、恐嚇、脅迫、推擠或其他干擾護理人員執行業務之情形時有所聞，不僅危及護理人員之人身安全，亦可能影響護理機構之正常運作及受照護者之安全與照護品質，爰增訂本條。\n\n三、為建立安全之護理執業環境，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護理業務之執行，並要求護理機構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護理人員執行業務之安全。\n\n四、參酌醫療法有關醫療暴力防制之規範，明定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排除或制止妨害行為，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通報機制及定期公告相關情形，以強化護理機構之安全管理與制度監督。","增訂":"第十四條之一　護理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護理人員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護理業務之執行。\n\n護理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護理人員執行護理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應即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護理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強化對妨害護理業務行為之法律制裁，爰明定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行政罰鍰，以提升法律之嚇阻效果。\n\n三、參酌醫療法妨害醫療業務之相關規範，明定對護理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業務者之刑事責任，並就致重傷或死亡情形設結果加重處罰，以強化護理暴力防制之制度效果。","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　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護理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護理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護理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