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3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1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1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連署人":["蘇清泉","徐欣瑩","陳超明","鄭正鈐","黃仁","林德福","廖先翔","黃健豪","盧縣一","陳玉珍","謝龍介","丁學忠","陳雪生","許宇甄","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3116"],"mtime":"2026-04-07T18:18:0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3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39","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鑒於近年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屢生重大違反水土保持規定情事，部分開發行為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工，造成大面積地表裸露及水土流失風險，對周邊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經主管機關多次查處仍未見明顯改善，凸顯現行裁罰機制嚇阻效果不足。為強化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提升行政罰與刑事責任強度，爰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就違反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實施之行為，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與實務上開發規模及可能造成之環境與公共安全風險相比，顯有偏低，難以發揮實質嚇阻效果。近期高雄市大樹區山坡地開發案件，因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工，致大面積地表裸露並涉及不可開發區施工，引發居民對坡地崩塌及淹水風險之疑慮，亦顯示現行罰則強度不足。爰修正第一項，提高罰鍰額度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以強化執法效力與管理強度。\n二、現行第三項規定，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山坡地違規開發所生水土流失多具不可回復性，且可能造成周邊居民重大損害，對公共安全影響深遠。考量重大違規案件已呈現規模化與高風險化趨勢，爰將刑度下限提高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提升嚇阻效果，落實國家對山坡地保育及公共安全之重視。","對照表":[{"law_id":"03116","law_name":"水土保持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n\n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n\n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n\n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3116:03116:1994-09-30-修正:4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三項。\n\n二、近期高雄市大樹區山坡地開發案場，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工，致大面積地表裸露，且涉及不可開發區域施工，已引發周邊居民對坡地崩塌及淹水風險之高度疑慮；惟經主管機關多次查處仍未見明顯改善，顯示現行裁罰機制嚇阻效果有限。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提高違反水土保持計畫之罰鍰額度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以強化執法效力並確保山坡地開發之安全管理。\n\n三、現行規定就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於期限內改正或仍不符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實務上重大違規案件屢見大規模整地、地表裸露，造成坡地穩定性下降及公共安全風險，近期高雄市大樹區山坡地開發案即因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工，導致大面積地表裸露並涉及不可開發區施工，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考量山坡地違規開發所生水土流失往往具有不可回復性，並可能造成下游居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害，現行六月以上之刑度下限對於具規模性或情節重大之違規行為，其嚇阻效果尚屬有限。爰修正第三項，將刑度下限提高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提升對重大違規行為之實質嚇阻效果，落實國家對山坡地保育及公共安全之重視。","修正":"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n\n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n\n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n\n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3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