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4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1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1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蘇清泉"],"連署人":["徐欣瑩","黃健豪","馬文君","謝龍介","丁學忠","陳玉珍","盧縣一","黃仁","林德福","黃建賓","邱鎮軍","陳超明","廖先翔","涂權吉","陳雪生","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1448"],"mtime":"2026-04-07T18:18:0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4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40","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等20人，鑒於政府對於退休軍人之晚年生活，本應負有妥適照顧之責任。惟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重新計算已依法審定之退伍軍人退休金，並將差額自施行日起十年內分年平均調降至無差額止，致使部分已退伍軍人之退休金大幅減少；同時亦規定退休金不再隨現役人員薪俸調整。加以近年全球經濟情勢變動劇烈，我國亦面臨通膨與物價持續上升之壓力，對以固定給付維生之退休軍人族群影響尤為顯著，晚年生活保障因而面臨相當程度之衝擊，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之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領取之遺屬年金，其給付金額須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始得依法調整。然近年來物價持續上升，通膨壓力漸增，依現行須達百分之五門檻始予調整之機制，難以及時反映實際物價變動情形，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之生活保障恐有不足。為使制度更能因應物價變動並強化對退伍軍人之照顧，爰修正相關規定。\n二、鑑於現役人員待遇調整機制較能即時反映國內物價變動及整體經濟發展情形，爰修正退休軍人及其遺族定期退撫給與之調整機制，改採與現役人員待遇調整方式一致之制度，以縮小制度間之差異，使給付金額能更貼近物價與經濟情勢之變化，並強化政府對退休軍人及其遺族之照顧責任。","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n\n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21-12-28-修正:4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刪除第二項。\n\n二、依憲法第十八條關於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國家對於退休公務人員負有適當生活照顧之責。現行規定係以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之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須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始予調整。惟近年物價持續上升，通膨壓力明顯，依現行以累計達百分之五始調整之機制，難以及時反映生活成本變動，對於維持退伍除役軍官、士官之基本生活保障亦顯不足。\n\n三、依現行規定，退伍軍人或其遺族所領取之定期退撫給與，其給付金額並未隨現役人員待遇調整而同步變動。惟現役人員待遇調整機制，較能即時反映國家整體物價變動及經濟發展情形。為縮小制度間之差異，並使退伍軍人及遺族之定期退撫給與能更適切反映物價與經濟狀況，爰修正相關調整機制，改與現役人員待遇調整方式一致，以完善國家對退伍軍人及其遺族之照顧責任。","修正":"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配合現役人員調薪同步檢討，調增幅度與現役人員相同；或至少每三年應予檢討，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4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