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5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王美惠","邱志偉","羅美玲","張雅琳","林俊憲","王世堅","蔡易餘","何欣純","陳俊宇","鍾佳濱","徐富癸","王義川","郭國文","黃捷","陳亭妃","黃秀芳","林月琴","沈發惠","陳秀寳","李坤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5","laws":["03631"],"mtime":"2026-04-15T15:17: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5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51","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為強化非自願離職勞工於失業期間之基本經濟生活保障、減輕勞工經濟壓力，並參酌國際勞工組織（ILO）促進就業與失業保障公約之建議天數，爰將現行法規訂定之失業給付等待期間縮短，失業給付法定等待期由十四天調整為七天，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失業勞工，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及職業訓練等服務，然失業給付請領條件須含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才得以請領，形成半個月之工作空窗期，對於亟需基本生活支出銜接的勞工而言，負擔過於沉重。\n二、為加速失業勞工請領給付之時程，避免其於失業初期承受過長之經濟空窗期，爰有必要將原先十四日之等待期縮短為七日，減輕勞工失業期間之經濟壓力。","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一、現行制度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雖積極提供就業諮詢、媒合推介及職業訓練等多元協助，但在失業給付的請領程序上，卻規定勞工必須自求職登記日起，經歷長達十四日的媒合觀察期，若屆時仍無法成功就業或安排職訓，方具備領取資格。此一規定無異於讓失業者在失去收入的初期，被迫承受長達半個月的『工作空窗期』，對於亟需基本生活支出銜接的勞工而言，負擔過於沉重。因此，有必要將等待期由現行的14日大幅縮短為7日，加速給付審核與撥款之時程。此舉不僅能縮短勞工在失業初期的財務焦慮，更能確保被保險人及時獲得經濟支持，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尊嚴與需求，減輕失業期間的生存壓力。\n\n二、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援引之法律名稱。\n\n三、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之一新增親職假，增訂第五款親職假津貼。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之一修正，親職假與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合併計算，被保險人之資格應有一致性的規定，為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被保險人之子女滿八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請親職假者，得依本法辦理親職假津貼。","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五、親職假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八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親職假。\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現行":"第二十條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起算。\n\n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2-04-25-制定:24","說明":"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將失業給付等待期縮短為七日，爰修正第一項失業給付起算時間點。","修正":"第二十條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八日起算。\n\n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現行":"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n\n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n\n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n\n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n\n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32","說明":"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將失業給付等待期縮短為七日，爰修正第二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期間。","修正":"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n\n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七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n\n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n\n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n\n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