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5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1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1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柯志恩","洪孟楷","蘇清泉"],"連署人":["黃仁","羅智強","徐巧芯","黃建賓","高金素梅","葉元之","鄭天財Sra Kacaw","顏寬恒","盧縣一","林倩綺","陳菁徽","謝龍介","牛煦庭","林沛祥","羅廷瑋","邱若華","陳超明","馬文君","葛如鈞","林德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3-20","last_time":"2026-03-24","meet_id":"院會-11-5-4","laws":["04536"],"mtime":"2026-04-07T18:17: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5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55","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洪孟楷、蘇清泉等23人，鑒於近年社會發生多起虐童、故意殺人等極端暴力事件，嚴重挑戰法治底線與社會對正義之認知。現行《中華民國刑法》之假釋制度對於受無期徒刑或長期徒刑者，於執行屆滿一定期間後得以聲請假釋，未能充分反映罪責與社會安全之需求。為回應超過十四萬名民眾於公共政策平台對虐童者「不得假釋」之強烈民意，並強化對故意侵害生命、嚴重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等重大犯罪之究責，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法院於判決時，得針對犯罪情節極端重大者宣告不得假釋，以精準落實社會防禦與司法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假釋制度對『悛悔實據』之認定過於形式化，難以反映受刑人真實之再犯風險，尤其，對於涉及故意殺人、兒童虐待致死等極端惡性犯罪，即便長期監禁亦難以完全彌補被害人痛苦及降低再犯風險。為落實司法正義並預防再犯，針對特定重大罪行，賦予法院「宣告不得假釋」之職權，即所謂的「絕對無期徒刑」，以符合社會對嚴懲極惡犯罪之期待。\n二、本次修法係針對故意殺人、殺人未遂，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於對未滿十八歲者施以凌虐致死或重傷（虐童罪）等嚴重侵害法益之行為。同時，對於其他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重罪，且經法院認定犯罪手段殘虐、情節重大者，納入不得假釋之裁量範圍。\n三、本修正案條文明定，宣告不得假釋需由法院於判決時「同時宣告」之，此舉賦予審判官衡酌個案情節、受刑人再犯機率及社會秩序維護之裁量權。修法並非全面取消假釋，而是針對高風險案件建立科學化與法制化之排除機制，確保處遇之妥當性。","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0","說明":"一、本條新增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三項。\n\n二、鑑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近十四萬名民眾連署主張虐童者「不得假釋」，為回應廣大民意，落實社會安全防禦，有必要針對極端暴力犯罪建立排除假釋之機制。\n\n三、增訂第二項第四款，明定凡涉及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本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六項（虐童致死）、第七項（虐童致重傷）之罪，以及其他最重本刑十年以上之重罪且情節重大者，賦予法院得宣告不得假釋之裁量權。\n\n四、考量極惡犯罪之再犯風險及對社會秩序之嚴重破壞，透過法院於裁判時同時宣告之方式，建立實質意義上之「終身監禁」制度，以維護司法正義與保障國民安全。","修正":"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四、犯故意殺人、殺人未遂、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六項或第七項之罪，或犯其他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節重大，經法院宣告不得假釋者。\n犯前項第四款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法院得視犯罪情節及再犯危險，於裁判時同時宣告不得假釋。\n\n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5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