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7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51/115430045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451/115430045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11-5-36-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倩綺等22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翁曉玲等17人及委員林思銘等17人分別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208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1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8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610000"}],"議案名稱":"「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林思銘"],"連署人":["許宇甄","林沛祥","陳玉珍","牛煦庭","蘇清泉","陳永康","廖先翔","丁學忠","葛如鈞","陳雪生","黃建賓","游顥","羅智強","陳菁徽","林倩綺","邱鎮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5","laws":["04551"],"mtime":"2026-04-16T12:17:5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72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72","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有鑑於現行貪污治罪條例架構下，針對情節輕微、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當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持續存有刑責過重、要件不明之爭點，雖定有減刑規定，但其本刑極高，往往造成基層廣義公務員因小額不正利益即以重罪論處，「小罪重罰」情狀一再發生，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顯已不符本法之立法目的，更有違比例原則，爰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包括圖利、詐欺、侵占等罪多有重疊，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具備廣義公務人員身分者，若涉犯上述罪刑時，並未區分公務人員層級及涉犯行為情節輕重，而皆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n二、貪污治罪條例立法目的係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惟實務上發生多起小額貪污案件，司法情關偵辦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小額財物之案件時，亦持續出現情輕法重情形，凸顯本法適用上爭議。\n三、原條文「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為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依刑法內之罪名論處。」讓五萬元以下之微罪回歸刑法本文論處。","對照表":[{"law_id":"04551","law_name":"貪污治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n\n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law_content_id":"04551:04551:2011-06-07-修正:13","說明":"將第一項後段「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修正為「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以刑法本文之罪名論處。」","修正":"第十二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應以刑法本文之罪名論處。\n\n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1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7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