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7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楚茵"],"連署人":["林宜瑾","羅美玲","楊曜","郭昱晴","邱議瑩","黃秀芳","陳素月","王義川","李昆澤","陳俊宇","張宏陸","吳思瑤","蔡易餘","陳培瑜","鍾佳濱"],"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5","laws":["01531"],"mtime":"2026-04-15T15:17:2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7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75","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鑑於現今實務上保證人針對其作保之債務清償情形不甚清楚，甚至一無所悉，致保證人面臨突來之債務有受突襲之感，為根絕此情形，並使保證人得以確實知悉債務清償狀況，另現況已無銀行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組織型態非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存在，爰擬具「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範銀行辦理授信放款適用保證制度之相關規定，雖現行法規中關於保證人之權利義務，僅在銀行對債務人求償不足額時應負代為支付之責，然對保證人而言，對於債權人之債務清償情形卻未能獲悉，致若債務人發生未正常還款，銀行轉向保證人求償時，保證人因事前無所悉，有遭受突襲之感。\n二、實務上，銀行針對保證人之通知，經常是債務人已逾多期以上未正常還款，債務人甚或早已不知所蹤。債務保證人雖為借貸契約之關係人，卻因無法即時獲悉借款人之還款情形，致接獲通知時易有遭突襲之感，難以維護自身權益；若保證人對借款人狀況一無所悉，卻必須負擔還款義務，有失公平。\n三、綜上所述，為避免此類爭議重複發生，並保障保證人就其保證債務清償情況之知悉權，爰擬具「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保證人之知悉權。","對照表":[{"law_id":"01531","law_name":"銀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一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n\n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n\n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n\n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531:01531:2011-10-25-修正:17","說明":"一、新增第四項，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n\n二、現行實務上銀行辦理授信時，仍多見銀行徵取保證人之現象，惟保證人於但任保證人後，常對債務人之清償情形一無所悉，恐致銀行向保證人催收或求償時，使保證人有遭受突襲之感，故於本條第四項明定，銀行應與保證人約定定期通知保證人，且最少每六個月通知一次，以使保證人知悉其保證之債務清償狀況，降低遭突襲之風險。","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n\n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n\n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n\n銀行應與各保證人約定每半年通知保證債務之清償情形，如遇借款人未正常還款且通知無效者，應於一個月內通知各保證人。\n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五十二條　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n\n銀行股票應公開發行。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n\n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其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31:01531:2005-04-29-修正:73","說明":"檢視過去銀行法修正本條之理由（74.05.10），說明「在銀行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之銀行，如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及臺北市銀行等，均非公司組織型態，致不具有法人資格」。惟前述銀行均已改制或因併購而消滅，現已無因「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之組織型態非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存在，爰刪除前述文字，以資明確。","修正":"第五十二條　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n\n銀行股票應公開發行。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n\n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其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7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