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7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楚茵"],"連署人":["陳俊宇","楊曜","羅美玲","邱議瑩","李昆澤","黃秀芳","陳素月","王義川","陳培瑜","郭昱晴","蔡易餘","張宏陸","吳思瑤","鍾佳濱","林宜瑾"],"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5","laws":["01725"],"mtime":"2026-04-15T15:17:3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7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77","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鑑於提升全民運動風氣普及，配合運動部升格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變動，檢討修正相關規範；此外，為保障國民運動安全，明定公共運動設施均應投保保險之責任，建構完善之體育運動安全防護網，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運動部成立，修正本法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n二、為保障民眾參與全民運動發生意外時之受償權益，明定各公共運動設施均應投保保險之責任，且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視其投保內容，建構完善之體育運動安全防護網。（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3","說明":"配合運動部成立，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運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n\n二、特定體育團體：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n\n三、體育專業人員：指受運動專業教育或訓練，經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發給證書，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n\n四、運動教練：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n\n五、運動裁判：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賽會執法之人員。","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4","說明":"配合運動部成立，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運動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n\n二、特定體育團體：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n\n三、體育專業人員：指受運動專業教育或訓練，經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發給證書，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n\n四、運動教練：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n\n五、運動裁判：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賽會執法之人員。"},{"現行":"第四十四條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n\n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51","說明":"為確保國民從事體育活動之安全，明定各公共運動設施均負有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中央主管機關應配合定期檢視各單位投保內容，以保障民眾參與運動發生意外時之受償權益。","修正":"第四十四條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n\n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保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7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