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8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莊瑞雄","郭昱晴","王正旭"],"連署人":["賴惠員","王美惠","沈發惠","張雅琳","陳培瑜","邱議瑩","吳沛憶","林月琴","陳瑩","陳秀寳","陳冠廷","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徐富癸"],"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5","laws":["07123"],"mtime":"2026-04-15T15:17: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8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89","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郭昱晴、王正旭等16人，鑑於近年數位科技跟蹤騷擾案件頻傳，且現行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時，對被害人之保護措施易因法規中「必要時」之要件而流於被動。為完備國家跨部會科技跟騷防護網，並落實警方對被害人之主動保護機制，爰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資通訊科技快速發展，利用全球定位系統（GPS）、微型追蹤器、間諜軟體及社群媒體進行之數位跟蹤騷擾案件日益增多，對被害人隱私及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衡酌現行跨部會防制專責機關有所不足，為強化科技偵防能力、防堵追蹤工具遭惡意濫用，並建立與網路平臺業者之協調機制，爰於第二條第二項增列第七款，明定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之權責，以完備國家跟蹤騷擾防制體系；原第二項第七款配合款次遞延為第八款。\n二、查跟蹤騷擾行為具反覆性與危險性，被害人常處於高度恐懼之中。現行第四條第二項中「必要時」之文字，易使實務運作忽略行為人收受書面告誡後可能產生之報復風險，致使保護措施流於被動。為周延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爰修正第二項，刪除「必要時」等文字，明定警察機關核發告誡時，即應主動評估風險並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以強化社會安全防護網。","對照表":[{"law_id":"07123","law_name":"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跟蹤騷擾防制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其權責如下：\n\n一、主管機關：負責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及解釋；案件之統計及公布；人員在職教育訓練；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擾行為等相關事宜。\n\n二、社政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配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等相關事宜。\n\n三、衛生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身心治療、諮商及提供經法院命完成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等相關事宜。\n\n四、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n\n五、勞動主管機關：被害人之職業安全、職場防制教育、提供或轉介當事人身心治療及諮商等相關事宜。\n\n六、法務主管機關：跟蹤騷擾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n\n七、其他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n\n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述事項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推動諮詢小組，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7123:07123:2021-11-19-制定:2","說明":"一、鑑於資通訊科技快速發展，利用全球定位系統（GPS）、微型追蹤器、間諜軟體及社群媒體進行之數位跟蹤騷擾案件日益增多，對被害人隱私及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n\n二、衡酌現行跨部會防制專責機關，為強化科技偵防能力、防堵追蹤工具遭惡意濫用，並建立與網路平臺業者之協調機制，爰於第二項增列第七款，明定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之權責，以完備國家跟蹤騷擾防制體系。\n\n三、原第二項第七款配合款次遞延為第八款。","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依跟蹤騷擾防制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其權責如下：\n\n一、主管機關：負責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及解釋；案件之統計及公布；人員在職教育訓練；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跟蹤騷擾行為等相關事宜。\n\n二、社政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配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等相關事宜。\n\n三、衛生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身心治療、諮商及提供經法院命完成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等相關事宜。\n\n四、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n\n五、勞動主管機關：被害人之職業安全、職場防制教育、提供或轉介當事人身心治療及諮商等相關事宜。\n\n六、法務主管機關：跟蹤騷擾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n\n七、數位發展主管機關：防範科技輔助跟蹤騷擾工具之濫用、數位與網路跟蹤騷擾防制技術之研究、數位隱私保護宣導及相關平臺業者之協調聯繫等事項。\n八、其他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n\n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述事項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推動諮詢小組，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現行":"第四條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n\n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n\n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n\n前項異議，原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於五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予維持。\n\n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前項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law_content_id":"07123:07123:2021-11-19-制定:4","說明":"查跟蹤騷擾行為具反覆性與危險性，被害人常處於高度恐懼之中。現行第二項「必要時」之文字，易使實務運作忽略行為人收受告誡後之報復風險。爰修正第二項，明定警察機關核發告誡時，應「主動評估風險」並採取適當保護措施，以強化被害人安全防護網。","修正":"第四條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n\n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n\n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五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n\n前項異議，原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為無理由者，應予維持。\n\n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前項上級警察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8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