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999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船舶法第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先翔","洪孟楷","羅智強","馬文君","蘇清泉"],"連署人":["許宇甄","游顥","盧縣一","邱鎮軍","王鴻薇","牛煦庭","邱若華","林沛祥","李貞秀","林倩綺","謝龍介","陳永康","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5","laws":["02026"],"mtime":"2026-04-15T15:17: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9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93","案由":"本院委員廖先翔、洪孟楷、羅智強、馬文君、蘇清泉等18人，鑑於《船舶法》為維護國家航行安全與健全船舶管理之核心準則，其規範內容應兼顧行政監管效能與保障經營者權益。查現行法第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強制高齡載客船舶於辦理特別檢查時須檢附造船技師簽證之船況評估報告，致實務產生檢驗標準與航政機關高度重疊之程序冗餘；且其衍生之民間簽證費用支出，遠逾政府行政規費負擔，顯有悖於比例原則及法規適用之衡平性，嚴重限制我國海洋觀光及客運產業之永續發展。為落實簡政便民、提升國家適航監管職能並建構高效能檢查體系，刪除重複之民間簽證義務，並配合縮短執照效期以落實高頻率行政監督，爰擬具「船舶法第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船舶法第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規定，船齡超過二十年之客船及載客小船，於特別檢查時應具備造船技師簽證之船況評估報告。然據實務觀察與民情反映，造船技師簽證費用動輒高達新臺幣八萬至十二萬元，與一般定期檢查規費新臺幣約一千至三千元相比，存在極大落差。且該簽證項目與航政機關執行之「特別檢查」內容高度重疊，形同行政資源重複投入，徒增船主負擔卻無實質提升安全效益。\n二、修正第十一條，刪除第二項第十款關於高齡客船需具備造船技師簽證之規定；另為強化非客船搭載乘客之安全，比照客船規定新增應備乘客名冊，並修正相關文書名稱。修正第八十一條，將小船執照有效期間之規範由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並針對船齡超過二十年之載客小船，限定其執照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以縮短特別檢查週期取代原民間簽證規範。","對照表":[{"law_id":"02026","law_name":"船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船舶法第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遊艇應具備遊艇證書；小船應具備小船執照。\n\n前項以外之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文書：\n\n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n\n二、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應備之證書。載運大量散裝固體、液體、氣體貨物、散裝貨油或危險品者，並應具備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文書。\n\n三、船舶噸位證書。\n\n四、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n\n五、船員名冊。\n\n六、船舶載重線證書。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n\n七、載有乘客者，其客船安全證書或貨船搭客證書；客船應備乘客名冊。但客船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內陸水道、港區內及其他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水域，不在此限。\n\n八、總噸位一百以上或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以後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應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船級證書。\n\n九、前款客船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前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且船齡超過二十年以上航行外海及沿海者，自本法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船級證書；未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建造中檢驗者，申請入級前另應先取得造船技師簽證之圖說及計算書。\n\n十、前二款以外之客船，其船齡超過二十年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造船技師簽證有效期限不超過二年之有效船況評估報告。\n十一、航海、輪機日誌。\n\n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文書。\n\n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得隨時查驗前二項船舶文書，經核對不符時，應命船舶所有人於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註冊，或換發船舶相關證書。\n\n前項查驗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查驗者得拒絕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文書有效期間在航程中屆滿時，於到達目的港前仍屬有效。","law_content_id":"02026:02026:2018-11-06-修正:12","說明":"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規定，修正第二項第七款之證書名稱，並為確保非客船載運乘客時之航行安全，比照客船安全管理規定，修正第二項第七款，增訂非客船應備乘客名冊之規定。\n\n二、考量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針對高齡客船特別檢查頻率已有提升，且現行造船技師簽證船況評估報告係依據船舶檢查規則檢查項目辦理檢查後出具，考量該檢查已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實務上造船技師簽證船況評估報告與特別檢查（評估）項目相同，爰刪除第二項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移列為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修正":"第十一條　遊艇應具備遊艇證書；小船應具備小船執照。\n\n前項以外之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文書：\n\n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n\n二、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應備之證書。載運大量散裝固體、液體、氣體貨物、散裝貨油或危險品者，並應具備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文書。\n\n三、船舶噸位證書。\n\n四、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n\n五、船員名冊。\n\n六、船舶載重線證書。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n\n七、載有乘客者，其乘客名冊及客船安全證書或非客船搭客證書。但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內陸水道、港區內及經其他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水域，得免備乘客名冊。\n\n八、總噸位一百以上或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以後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應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船級證書。\n\n九、前款客船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前建造或自國外輸入，且船齡超過二十年以上航行外海及沿海者，自本法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核發之船級證書；未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建造中檢驗者，申請入級前另應先取得造船技師簽證之圖說及計算書。\n\n十、航海、輪機日誌。\n\n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文書。\n\n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得隨時查驗前二項船舶文書，經核對不符時，應命船舶所有人於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註冊，或換發船舶相關證書。\n\n前項查驗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查驗者得拒絕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文書有效期間在航程中屆滿時，於到達目的港前仍屬有效。"},{"現行":"第八十一條　小船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檢查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並註記於小船執照後，始得載運乘客。\n\n載客小船船齡超過二十年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一年後之第一次特別檢查起，應具備造船技師簽證有效期限不超過二年之船況評估方案報告。","law_content_id":"02026:02026:2018-11-06-修正:95","說明":"為強化小船執照及小船檢查管理，爰將現行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六條第四項小船執照有效期限之規範提升為法律位階；另高齡載客小船檢查之現行造船技師簽證船況評估方案報告係依據小船檢查丈量規則檢查項目辦理檢查後出具，考量該檢查已經航政機關檢查合格，實務上造船技師簽證船況評估報告與小船檢查（評估）項目相同，爰參照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將高齡載客小船改以縮短特別檢查週期與小船執照之有效期間，加強高齡載客小船安全管理，修正第二項。","修正":"第八十一條　小船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檢查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並註記於小船執照後，始得載運乘客。\n\n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小船執照，其有效期間以十年為限。但載客小船船齡超過二十年者，核發、換發小船執照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二年。"}]}],"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9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