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05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沈發惠"],"連署人":["莊瑞雄","張雅琳","蔡易餘","林楚茵","陳秀寳","王美惠","陳俊宇","李柏毅","李昆澤","沈伯洋","賴惠員","林宜瑾","王世堅","李坤城","陳培瑜","王正旭","郭昱晴","王義川"],"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5","laws":["01432"],"mtime":"2026-04-15T15:17:5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05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058","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茲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國防法第五條規定，現役軍人本應克盡職責、確保國家安全之忠誠義務，然因近年屢發生現役軍人有對敵人為宣誓效忠之行為，為遏止及嚴懲此類行為，加重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處罰，同時增訂其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並增訂以言語、舉動等方式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犯罪類型及其刑責，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爰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32","law_name":"陸海空軍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1432:01432:2001-09-27-全文修正:27","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二、現役軍人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行為，例如於敵軍進攻時，未予抵抗或未盡力抵抗，即行降敵，已違反保衛國家安全之忠誠義務，其可非難性甚高，應加重處罰，爰修正第二項，將現行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俾符合罪刑均衡原則。\n\n三、鑒於現行第四項僅對第一項投敵之預備犯及陰謀犯加以處罰，考量承平時期或戰事發生前，即有陰謀或預備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行止者，將使後續戰事肇生不利影響，亦有處罰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增列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n\n四、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國防法第五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應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為遏止現役軍人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僅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對為此類行為之現役軍人施以懲罰措施，仍不足以達到嚇阻與懲罰效果，爰增訂第五項，對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n\n五、至有關行為人「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不論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凡有意使敵人知悉者均屬之。又現役軍人對國家均有效忠義務，以確保國家安全，是不論階級高低、職務性質及工作特性等，一旦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對於軍隊士氣、部隊紀律、戰訓勤務、國軍戰力，乃至於抗敵意識等，均有嚴重危害，而應以第五項之罪刑相繩。例如：平時、戰時負有督導所屬戰訓等全般職責之現役軍人，明知友人為敵人所吸收參與組織活動，因受友人勸誘而簽署效忠敵人之誓約書交付予敵人（最高法院一百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五○號判決及一百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一九號判決參照），除已違反對國家之忠誠義務，且因具督導作戰、訓練、戰備等職責，在其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情況，實難以期待其能恪盡該督導戰訓本務之重要職責，造成國軍戰力恐有降低之虞；或負有軍事情報蒐集研析等職責之現役軍人，明知友人為敵人之間諜，仍遭友人勸說以網路視訊方式向敵人為效忠之表示，亦違反對國家之忠誠義務，且其職務與工作屬性，為蒐集、研析軍事情報等相關事項，在其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情況，有危害於蒐集或研析情報真實性之虞。另服務基層部隊之現役軍人，如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對軍隊整體士氣、團隊紀律、作戰訓練，乃至軍事勤務之推展等，均有軍事上重大不利益影響，爰有施予刑罰之必要。","修正":"第二十四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05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