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05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沈發惠"],"連署人":["張雅琳","莊瑞雄","蔡易餘","王世堅","陳秀寳","林楚茵","王美惠","陳俊宇","沈伯洋","王正旭","郭昱晴","賴惠員","林宜瑾","李昆澤","李坤城","陳培瑜","王義川"],"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5","laws":["02591"],"mtime":"2026-04-09T09:18:0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059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059","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我國人口結構持續變化，逐步邁入超高齡社會，長期照顧需求與高齡照顧壓力日增，長照服務人力需求亦大幅上升，惟現行長照業務分散於衛生福利部所屬掌理護理及社會福利等機關，影響政策規劃及執行效能，另因少子女化趨勢持續惡化，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福利保障與權益維護亟待強化，以擴充兒少保護、健康促進及社會安全網功能。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業務，現分由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掌理，然二者職掌有部分重疊，致政策規劃與溝通效率受限，權責分工未臻明確，已有檢討與調整之必要，爰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91","law_name":"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n\n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n\n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law_content_id":"02591:02591:2018-05-29-修正:2","說明":"為應我國邁入超高齡化社會，高齡照顧所面臨之壓力及人力資源挑戰日益嚴峻；又鑒於少子女化情況日益嚴重，我國亟需強化兒童及少年之健康促進及福利保障，有通盤調整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掌理事項之必要，爰修正本條部分款次內容如下：\n\n一、第二款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監理以外之業務移撥中央健康保險署、部分國民年金業務與長期照顧（護）業務移撥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款新設之次級機關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爰酌修第二款文字。\n\n二、第三款生育照護業務移撥國民健康署，托育照護業務移撥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五款新設之次級機關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爰刪除之。\n\n三、第四款至第六款，依次遞移為第三款至第五款，內容未修正。\n\n四、第七款移列為第六款，長期照顧（護）服務及早期療育業務分別移撥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與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爰刪除上開業務，另酌修文字。\n\n五、第八款至第十款依序遞移為第七款至第九款，其中第八款及第九款酌修文字，餘內容未修正。\n\n六、調整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款次順序，分列為第十一款及第十款。第十款酌作文字修正；第十一款配合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擬改制為行政法人，爰刪除「中醫藥研究」文字；另社會福利機構相關業務移撥兒少及家庭支持署與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爰刪除「與社會福利機構」文字。\n\n七、第十三款移列為第十二款，內容未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n\n二、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業務之監理。\n\n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n\n六、護理政策、法令之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七、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八、心理健康、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n\n九、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十、口腔健康與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n\n十一、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n\n十二、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現行":"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n\n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n\n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n\n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n\n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n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n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law_content_id":"02591:02591:2013-05-31-制定:5","說明":"一、配合本部業務調整、刪除第五款社會及家庭署及其業務；增設「兒少及家庭支持署」及「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爰增訂第五款及第六款，並將業務依其權責重新劃分。\n\n二、考量本部國民年金業務係依國民年金法第四條規定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已確立不成立國民年金局，爰刪除第六款及第二項文字，第一項列為本條規定。","修正":"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n\n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n\n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n\n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生育照護、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n\n五、兒少及家庭支持署：規劃與執行托育照護、早期療育、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家庭支持服務及健康促進事項。\n六、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規劃與執行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權益與福利及國民年金事項。"},{"現行":"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2591:02591:2018-05-29-修正:8","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本次修正條文配合組織調整須有準備時間，爰施行日期依第一項規定由行政院定之。為明確適用，修正第二項定明該次修正條文之公布日期。","修正":"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條文，自公布日施行。"}]}],"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05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