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0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5","laws":["01234"],"mtime":"2026-04-15T15:18: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07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070","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徐富癸、陳培瑜等19人，行政院研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增訂對未成年人犯妨害性自主相關罪章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惟該修正草案說明指出，特別法之罪應於各該法律中明定，不直接適用刑法該項增訂規定。鑑於本條例規範之犯罪行為（如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其侵害法益之嚴重性與被害人面臨之揭露困境，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無異，甚至更為嚴峻，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行政院研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增訂對未成年人犯妨害性自主相關罪章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惟該修正草案說明指出，特別法之罪應於各該法律中明定，不直接適用刑法該項增訂規定。鑑於本條例規範之犯罪行為（如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其侵害法益之嚴重性與被害人面臨之揭露困境，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無異，甚至更為嚴峻。\n為避免法律適用產生漏洞，並確保兒少性剝削被害人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享有同等之司法近用權，爰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精神，增訂本條。規定犯本條例第四章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於犯罪成立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之期間，不予計入。（增訂條文第五十三條之二）\n提案人：林宜瑾　　徐富癸　　陳培瑜　　","提案人":["林宜瑾","徐富癸","陳培瑜"],"連署人":["邱志偉","賴瑞隆","王美惠","陳俊宇","李柏毅","林楚茵","陳素月","郭昱晴","羅美玲","沈發惠","鍾佳濱","邱議瑩","李昆澤","陳秀寳","黃捷","林月琴"],"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按追訴權時效制度之目的，除考量法秩序之安定性外，亦在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訴追義務。惟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犯罪（如強迫性交、拍攝性影像等），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與權力不對等關係。被害人於案發時身心發展尚未成熟，且往往受制於加害人之威脅、利誘或控制，致使其難以在未成年時期及時尋求社會資源救助或行使法律權利。\n\n三、參酌犯罪學及被害人學之研究（如敘事犯罪學），性犯罪被害人往往需待成年、脫離加害環境並具備獨立能力後，始能透過揭露犯罪事實來重建自我認同與修復創傷。若因追訴權時效於其成年即屆滿，將剝奪被害人成年後尋求司法正義之權利，亦無從落實被害人之刑罰處分權。\n\n四、行政院研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增訂對未成年人犯妨害性自主相關罪章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惟該修正草案說明指出，特別法之罪應於各該法律中明定，不直接適用刑法該項增訂規定。鑑於本條例規範之犯罪行為（如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其侵害法益之嚴重性與被害人面臨之揭露困境，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無異，甚至更為嚴峻。\n\n五、為避免法律適用產生漏洞，並確保兒少性剝削被害人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享有同等之司法近用權，爰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精神，增訂本條。規定犯本條例第四章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於犯罪成立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之期間，不予計入。\n\n六、另考量《民法》成年年齡雖已修正為十八歲，惟為提供被害人更周延之保護，並與《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保持體系一致，本條亦明定不計入期間計算至被害人滿二十歲為止。","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　犯本條例第四章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消滅之規定。"}]}],"first_time":"2026-03-27","last_time":"2026-04-0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0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