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3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路法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若華","林沛祥","廖偉翔"],"連署人":["賴士葆","黃仁","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鄭正鈐","盧縣一","牛煦庭","邱鎮軍","陳雪生","廖先翔","謝龍介","羅智強","林倩綺","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2016"],"mtime":"2026-04-21T18:17: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3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37","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林沛祥、廖偉翔等17人，鑒於我國車輛檢驗實務長期存在主觀判定爭議，尤以燈光顏色、光束角度、車身幾何參數及排氣溫度等項目，常因檢驗人員僅憑肉眼辨識，導致行政裁量標準不一，衍生民怨並影響檢驗公信力。為落實科學監理，確保檢驗程序之公正性、專業性與透明度，爰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涉及精確量化之檢驗項目必須使用合格科學儀器，並強化檢驗人員之考核、監督及汰除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推動檢驗科學化，杜絕主觀爭議：鑒於車輛安全檢驗涉及高度專業數值，凡涉及溫度、角度、高度、光學數值（如亮度、色溫、投射範圍）及其他無法以肉眼精確量化辨識之項目，應強制規定使用經度量衡檢定合格之科學儀器執行檢測，並即時記錄電子數據，以排除檢驗人員因主觀知覺差異產生之誤差或不當裁量。\n二、強化人員管理與違規汰除：為提升檢驗人員（含公立監理機關與民間代檢廠人員）之職業操守與專業能力，增訂檢驗及考驗人員之考核機制。對於執行職務違反規定、數據造假或涉及不法者，應明定停止執業或廢止合格證照之法源依據，以維護制度嚴謹性。\n三、建立數位監控機制，落實程序透明：為落實防弊功能，主管機關應建立定期查核機制，包含導入現場複驗、影像遠端監控及檢驗資料異常追蹤系統，確保檢驗過程全記錄，並提供事後爭議釐清之佐證。","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一條之一　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n\n前項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人員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n\n前項汽車修護技工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23-11-21-修正:75","說明":"鑒於車輛安全檢驗涉及高度專業數值，凡涉及溫度、角度、高度、光學數值（如亮度、色溫、投射範圍）及其他無法以肉眼精確量化辨識之項目，應強制規定使用經度量衡檢定合格之科學儀器執行檢測，並即時記錄電子數據，以排除檢驗人員因主觀知覺差異產生之誤差或不當裁量。","修正":"第六十一條之一　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n\n檢驗及考驗人員於執行職務違反規定或涉及不法者，應予以停止執行職務或廢止其合格證照，並建立定期查核機制，包含現場複驗、影像遠端監控及檢驗資料追蹤。\n檢驗單位執行檢驗業務時，凡涉及溫度、角度、高度、光學數值及其他無法以肉眼精確量化辨識之項目，須使用經度量衡檢定合格之科學儀器為之，並應即時記錄相關電子數據。\n第一項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人員之檢定方式、專業類別、資格檢定、教育訓練、評鑑考核及汰除機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n\n前項汽車修護技工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3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