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13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若華","林沛祥","廖偉翔"],"連署人":["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黃仁","洪孟楷","鄭正鈐","邱鎮軍","翁曉玲","林思銘","陳雪生","廖先翔","謝龍介","羅智強","林倩綺","顏寬恒","羅廷瑋","柯志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meet_id":"院會-11-5-6","laws":["02518"],"mtime":"2026-04-21T18:17: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39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39","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林沛祥、廖偉翔等20人，鑒於全球電動車普及與儲能系統建設加速，動力型電池及大型儲能電池因其具備高能量密度及易燃、易爆之物理特性，一旦進入廢棄或退役階段，若缺乏專門之管理，將對環境安全及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然現行法對此類高風險廢棄物缺乏明確定義與追蹤機制，致使國內回收體系面臨災害防範不足之困境。為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EPR）、強化防災標準並建構數位電池護照制度，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明確將「動力型電動車電池」及「大型儲能電池」納入公告物品，並賦予製造及輸入業者「數位追蹤標示」與「資訊揭露」之法定義務，以對接歐盟電池法之碳足跡與材料比例規範。\n二、要求其貯存、處理之設施標準，必須由環境部「會同內政部消防署」訂之，全國統一適用規格之消防與監控標準。\n三、針對高風險、高價值的電池廢棄物，建立數位化全程追蹤機制，確保電池從退役到再利用的流向完全透明。","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n\n一、不易清除、處理。\n\n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n\n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n\n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n\n前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17","說明":"明確將「動力型電動車電池」及「大型儲能電池」納入公告物品，並賦予製造及輸入業者「數位追蹤標示」與「資訊揭露」之法定義務，以對接歐盟電池法之碳足跡與材料比例規範。","修正":"第十五條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n\n一、不易清除、處理。\n\n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n\n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n\n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n\n前項經公告之物品中，屬動力型電動車電池及大型儲能電池者，其製造、輸入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建立數位化追蹤標示，並揭露產品材料組成、可回收率及碳足跡資訊。\n第一項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第十八條　依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稽核認證團體應依稽核認證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其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n\n前項回收、處理業之規模、登記、註銷、申報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前條第一款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經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審核符合第一項設施標準及第二項作業辦法之規定後，予以補貼。\n\n前項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之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20","說明":"要求其貯存、處理之設施標準，必須由環境部「會同內政部消防署」訂之，全國統一適用規格之消防與監控標準。","修正":"第十八條　依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應回收廢棄物），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之應回收廢棄物中，屬動力型電動車電池、大型儲能電池或其他經公告具高能量密度及易燃性質之物品，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內政部定之。\n稽核認證團體應依稽核認證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其稽核認證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n\n前項回收、處理業之規模、登記、註銷、申報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責任業者及回收、處理業，得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申請前條第一款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經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審核符合第一項設施標準及第二項作業辦法之規定後，予以補貼。\n\n前項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之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責任業者，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其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其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21","說明":"針對高風險、高價值的電池廢棄物，建立數位化全程追蹤機制，確保電池從退役到再利用的流向完全透明。","修正":"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責任業者，應於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其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其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高能量密度電池，其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應建立數位化全程追蹤機制；其申報、監測及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first_time":"2026-04-10","last_time":"2026-04-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390000/details"}